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英譯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0年3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90)中字第0908600045號訂定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091860009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5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092860003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09786000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1078600098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提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國家標準之英譯品質、時效,並確立國家標準英譯程序,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國家標準之英譯作業程序為翻譯、審查、核校及檔案上傳。
三、 翻譯作業:
   
(一) 英譯標準需求之蒐集:
1. 於前一年底徵詢各業務單位之需求。
2. 其他政府機關或民眾以臨櫃、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提出之需求。
   
(二) 英譯計畫之擬定:
1. 彙整業務單位及民眾等提出之需求,會請相關業務組室檢視該等標準是否有修訂計畫及相對應之國際標準,並建議是否需要翻譯,如需英譯再由相關業務組室推薦該國家標準所屬之審查委員會委員、技術委員會委員,或相關領域之技術學者專家擔任翻譯工作,作為該年度英譯計畫執行之依據。
2. 於年度進行中,本局業務單位、其他政府機關或民眾因業務急需,提出非年度計畫內之國家標準英譯申請時,依前目程序請相關業務組室提供建議,如需英譯則視年度預算額度多寡做為納入該年度或下年度英譯之考量。
   
(三) 因業務急需翻譯之國家標準,如無適當人選可推薦時,得請翻譯社進行翻譯。
   
(四) 英譯稿完成後,由業務承辦人檢視及核對翻譯稿是否有遺漏未翻譯之章節,若有遺漏,請翻譯者補譯,確認無遺漏後即向主計室申請稿費核銷。
四、 審查作業:完成英譯之稿件,得由相關業務組室或提出英譯需求單位推薦對標準熟悉且有能力審查英譯稿之專家審稿。
五、 核校及檔案上傳作業:
   
(一) 將完成翻譯之初稿依設定之字型、字級編排,檢查數字及圖表是否正確,如正確無誤即可將word檔轉成PDF檔儲存。
   
(二) 將完稿之英譯標準及中文標準各列印一份陳核,奉核後,填列一份英文版標準上網清單,填入總號、類號、標準名稱及頁數,連同已轉成PDF檔的英譯標準,傳送國家標準網路服務系統委外廠商,將檔案上傳。
   
(三) 檢視上網資料是否正確,確任無誤後即完成該項作業。
六、 翻譯費及審查費:
   
(一) 翻譯費:
1. 由本局推薦:每千字(以英文計)新臺幣一千七百三十元。
2. 請翻譯社翻譯:依市場行情,以翻譯社報價為準。
   
(二) 審查費:稿件字數超過四千八百八十字(以英文計)者,採按字計酬,每千字新台幣二百五十元;稿件字數在四千八百八十字以下(含)者,採按件計酬,每件新台幣一千二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