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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5版

BSMI

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31

版 次

第5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正內容

92.06.02

第09240005160號

92.07.01

2

95.05.0 1

第09540001570號

96.07.01

參照OIML相關規範修正。

3

99.11.18

第09940005810號

100.01.01

1.比照已施行型式認證氣量計之作法,規定施行型式認證前之氣量計重新申請檢定者,應加抽測3 Qmax流量點之器差。
2.修正檢定流量介於0.1 Qmax和Qmax之間,其正負符號全部相同時之器差規定。

4

103.9.2

第10340007390號

103.9.2

1.未列入應經型式認證範圍最大流量超過16 m3/h之氣量計,刪除3 Qmin流量點檢測項目。
2.施行型式認證前之最大流量16 m3/h以下之氣量計,維持現行3 Qmin流量點之抽檢方式;最大流量超過16 m3/h之氣量計,參考未列入應經型式認證之作法,不執行3 Qmin流量點之器差檢測。

5

107.2.21

第10740000820號

107.7.1

1.增列製造日期及修理履歷為氣量計標示項目。
2.修正外部氣密測試之壓力下降速率規定,及業者申請檢定或自行檢定應檢附或備妥之文件。
3.修正3 Qmin流量點之檢定不合格之判定方式。
4.修正「鉛封」為「封印」。

三、本技術規範引用標準如下:

OIML R6

General provisions for gas volume meters

(1989(E))

OIML R31

Diaphragm gas meters

(1995(E))

CNS 14741

天然氣用微電腦膜式氣量計

(2003(E))

OIML R137-1&2

Gas meters

(2012(E))

公   告   日   期

107年2月21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07年7月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膜式氣量計(以下簡稱氣量計),其係利用具有可變形薄壁之量測室來量測氣體流量之體積流量計;並包括具有內建溫度轉換裝置的氣量計。

2. 用詞定義

2.1 流量(flowrate,Q)
單位時間內流過氣量計的氣體體積量。
2.2 最大流量(maximum flowrate,Qmax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使用的上限流量。
2.3 最小流量(minimum flowrate,Qminx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使用的下限流量。
2.4 流量範圍(flowrate range)
由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所界定的範圍。
2.5 公差(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指法定允許之器差。
2.6 最大工作壓力(maximum working pressure,Pmax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之工作壓力上限值。
2.7 最小工作壓力(minimum working pressure,Pmin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之工作壓力下限值。
2.8 工作壓力範圍 (working pressure range,Pm)
由最大工作壓力和最小工作壓力所界定的範圍。
2.9 工作溫度範圍(working temperature range,tm)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工作所允許的溫度範圍。
2.10 壓力損失(pressure loss)
氣量計在流通狀態下,進氣口與出氣口之間的壓力差。
2.11 給定體積量值(value of a given air volume quantity)
為確定氣量計的器差而規定的量測氣體量。
2.12 循環體積(cyclic volume)
氣量計完成一個工作循環所排出的氣體體積。
2.13 內建溫度轉換裝置(built-in temperature conversion device)
將測量條件下的體積轉換成基準條件下的體積所用的裝置。
2.14 壓力吸收(pressure absorption)
以常溫常壓之空氣作為介質,當流量等於Qmax時,將氣量計一個量測週期內之平均壓力損失值作為總壓力吸收值。

3. 構造

3.1 氣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1) 型號及器號。
(2) 計量氣體名稱。
(3) 流量範圍:依表1規定標示最大流量及最小流量,其單位為立方公尺/小時,代號為m3/h。
(4) 標稱口徑(入、出口內徑,以mm表示)。
(5) 循環體積:代號為V= …m3(或dm3)。
(6) 氣體入口及出口方向。
(7) 製造廠名稱或標記。
(8) 工作壓力範圍:代號為m= …-… kPa (或Pa)。
(9) 入口與出口之最大允許壓力差:代號為ΔPmax = …kPa(或Pa)。
(10) 工作溫度範圍:代號為tm= …-…℃。
(11) 型式認證號碼。
(12) 製造年份:西元年4碼或民國年。
(13) 修理履歷:包含業者記號及修理年份。
(14) 附有溫度轉換裝置者,應標示基準溫度及轉換溫度範圍。
未列入應經型式認證範圍之氣量計及施行型式認證前之氣量計重新申請檢定者,得免標示前項第八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經初次檢定合格之氣量計,於申請重新檢定時,不適用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標示事項之規定。
3.2 氣量計之指示裝置必須有與刻度成對比的刻度記號(即所謂銀色線)。
3.3 氣量計之最大流量和對應之最小流量的上限值,如表1規定。
表1

4. 檢定、檢查與公差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具追溯性。
4.2 待測氣量計在檢定檢查前,應在執行檢定場所存放時間至少12小時以上。
4.3 氣量計外部氣密測試
4.3.1 最大工作壓力10 kPa以下之氣量計:將氣量計出口側予以封閉,以10 kPa壓力之空氣持壓測試,保持3 分鐘後,其壓力下降速率應低於67 Pa/min。
4.3.2 最大工作壓力超過10 kPa之氣量計:將氣量計出口側予以封閉,以最大工作壓力之空氣持壓測試,保持3 分鐘後,其壓力下降應低於2 %。
4.3.3 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檢定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自行檢定氣量計者,應按送檢或自行檢定數量,出具或備妥經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氣量計測試實驗室、氣量計原始製造商或領有度量衡營業許可執照之氣量計修理業者開立符合第4.3.1節或第4.3.2節氣量計外部氣密測試之品質報告或證明及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進行查核。
4.4 壓力吸收測試
以常溫常壓之空氣作為介質,調整流量等於Qmax,量測氣量計一個量測週期內之平均壓力損失值作為總壓力吸收,其值不得超過表2所規定之值。
表2
4.5 氣量計器差之檢定、檢查,應依表3規定之檢定、檢查流量及最少檢定、檢查給定體積量值行之。其實際流量與表3規定之檢定流量之差不得大於5 %。
經型式認證最大流量16 m3/h以下之氣量計,全數執行Qmax及0.2 Qmax流量點之器差檢測,並按申請送檢數量的5%抽檢3 Qmin流量點之器差,送檢數量不足100只者以100只計。如抽檢有不合格者,得就原樣品進行複檢,如仍有不合格者,該送檢批即判定不合格,不再另行抽檢。
未列入應經型式認證範圍最大流量超過16 m3/h之氣量計,全數執行Qmax及0.2 Qmax流量點之器差檢測。
施行型式認證前最大流量16 m3/h以下之氣量計重新申請檢定者,全數執行Qmax及0.2 Qmax流量點之器差檢測,並按申請送檢數量的5 %抽檢3 Qmin流量點之器差,送檢數量不足100只者以100只計;如抽檢有不合格者,得就原樣品進行複檢,如仍有不合格者,該送檢批即判定不合格,不再另行抽檢。
施行型式認證前最大流量超過16 m3/h之氣量計重新申請檢定者,全數執行Qmax及0.2 Qmax流量點之器差檢測。
表3
4.6 氣量計之器差應以相對值的比率表示(以百分率表示),即通過氣量計之空氣體積的顯示值與標準器標準值之差除以標準器標準值所得的比率計算之;當氣量計無溫度補正時,其標準器標準值之參考狀態為氣量計入口絕對壓力及出口溫度。若氣量計有溫度補正時,其標準器標準值之參考狀態為氣量計入口絕對壓力及基準溫度。
氣量計之器差
(1) 以濕式標準氣量計作為標準器時,標準器標準值標準器標準值
VWG:標準氣量計之體積量。
CF(Q):標準氣量計之器差修正函數。
CT:標準氣量計與氣量計間溫度修正量。
Cp:標準氣量計與氣量計壓力修正量。
(2) 以音速噴嘴作為標準器時,標準器標準值 標準器標準值
標準器標準值
4.7 氣量計之檢定、檢查公差
以常溫常壓之空氣作為介質,依流量範圍不同,其檢定、檢查之公差應符合表4規定。當氣量計流量介於0.1 Qmax和Qmax之間進行器差之檢定,其正負符號全部相同時,各個器差絕對值不得同時超過1 %。
表4
4.8 氣量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十年,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十年止。

5. 檢定合格印證

5.1 氣量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本體之外殼開啟處,以金屬線與封印穿鎖後壓印,並得將該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另標示於器具正面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