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7200003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3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嬰幼兒學步車商品。
三、 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 檢驗標準:
   
(一) CNS 13035「兒童照護用品-嬰幼兒學步車」(一百零八年版)。
   
(二)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一百零八年版)。
   
(三)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五、 檢驗項目:
   
(一) 材料:CNS 13035第4節規定項目,包括「化學性質」及「可燃性」。
   
(二) 機械危害:CNS 13035第5節規定項目,包括「一般」、「開口」、「邊緣、角及突出物」、「小物件」、「貼紙」、「綁紮用繩帶、絲緞帶及零件」、「剛性移動部位」、「座面」、「性能」、「折疊及車架調整機構」、「靜態穩定性」、「防止落下台階」、「動態穩定性」、「強度」、「制動裝置」、「貼紙及標示之耐久性」。
   
(三) 包裝。
   
(四) 玩具:依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附件二。
   
(五) 中文標示:依據CNS 13035及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標示於本體或使用說明書。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
   
(六)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六、 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廠牌相同之嬰幼兒學步車。
2. 主型式:同型式中,自「X型」、「環型」、「可調整高度型」、「跳躍型」及「其他」(如附件一)中,任選一種構造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其他構造嬰幼兒學步車。
   
(二) 型式試驗受理單位: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三) 檢驗單位:本局臺中分局。
   
(四) 型式試驗項目: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均需依前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檢驗。搭配玩具者,另須進行前點第四款檢驗。
   
(五) 型式試驗原則: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各取一商品檢驗。
   
(六)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 商品型式分類表(如附件二)。
2. 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四吋乘以六吋以上彩色照片)。
3. 商品型錄。
4. 中文標示樣張。
5. 使用說明書。
6.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商品構造圖及商品構成一覽表(含規格、材質及照片)。
7.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材料確效證明聲明書(如附件三)。
8. 樣品:依前款檢送嬰幼兒學步車樣品各一件。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七) 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
七、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列製造年月或製造年週,並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
商品檢驗標識
註:
T: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二) 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檢具型式試驗報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前點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
   
(三)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同批報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嬰幼兒學步車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抽取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六)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本局臺中分局依第五點第二款檢驗「靜態穩定性」、「防止落下台階」、「動態穩定性」、「強度」及「制動裝置」。
   
(七)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前款檢驗單位後五個工作天。
   
(八)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經監督改善項次之重新報驗商品屬必抽檢驗項次,其餘項次依第五款抽樣,並依第六款檢驗,未抽中項次採書面審查方式;合格部分則分割放行。
   
(九) 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嬰幼兒學步車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十) 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方式。
   
(十一)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系列型式、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八、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應檢具型式試驗報告、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第六點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
商品檢驗標識
註:
R: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系列型式、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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