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7200003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嬰幼兒學步車商品。
三、 檢驗方式:一般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四、 檢驗標準:
   
(一) CNS 13035「嬰幼兒學步車」。
   
(二)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三)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五、 檢驗項目:
   
(一) 安全要求:CNS 13035第4.1節至第4.14節規定項目,包括「折合鎖定裝置」、「座椅設計」、「彈簧間隙」、「孔洞」、「突出物」、「構造完整性」、「穩定性」、「耐燃性」、「表面塗裝材料」、「可觸及性」、「小物件」、「撞擊性」、「剛性」及「車輪」等。
   
(二) 玩具:依CNS 4797規定執行。
   
(三) 標示:
1. 中文標示事項及標示內容依據CNS 13035第6節及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辦理。
2.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貼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六、 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及申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二) 如有搭配玩具,嬰幼兒學步車及玩具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嬰幼兒學步車(含玩具)」,檢驗合格後,僅於嬰幼兒學步車本體上貼附一張商品檢驗標識;倘搭配之玩具已完成檢驗程序,並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不在此限,惟報驗申請書品名仍為「嬰幼兒學步車(含玩具)」。
   
(三) 同批報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所稱之同型式,同第七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四) 受理逐批檢驗取樣二件樣品後,檢驗執行方式如下:
1. 倘嬰幼兒學步車無搭配玩具,受理單位先檢驗表面塗裝材料,再將所有樣品送至本局臺中分局就嬰幼兒學步車檢驗前點第一款表面塗裝材料以外之其他項目及前點第三款項目。
2. 倘嬰幼兒學步車搭配玩具,受理單位先檢驗表面塗裝材料,另將其中一件樣品之玩具部分送至本局委託之代施檢驗單位進行前點第二款試驗,再將其餘樣品部分送至本局臺中分局就嬰幼兒學步車檢驗前點第一款表面塗裝材料以外之其他項目及前點第三款項目。
3. 倘搭配之玩具已完成檢驗程序,並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玩具部分得免進行前點第二款試驗,惟須於報驗時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五)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表面塗裝材料之檢驗簡化方式如下:
1. 凡同一進口業者或國內生產廠商,其產地及廠場相同之產品,自本作業規定發布日起,連續兩批經實施一般檢驗合格者,得採抽批檢驗;前述「連續兩批經實施一般檢驗合格者」得往前追溯一年內之紀錄。
2. 抽批檢驗係採每二十批至少隨機抽驗一批,其抽中者進行前點第一款「表面塗裝材料」試驗。至於未抽中者,經書面審核符合後,始予評定表面塗裝材料檢驗項目符合。
3. 經實施抽批檢驗不合格者,即取消該進口業者或國內生產廠商該產品之抽批檢驗資格,並對該不合格產品恢復一般檢驗。
4. 經反映或獲悉產品品質可疑或安全上有顧慮時,得隨時採行一般檢驗。
   
(六) 檢驗期限:
1. 嬰幼兒學步車不含玩具或所含玩具已完成檢驗程序並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2. 嬰幼兒學步車含玩具(未完成檢驗程序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取樣後十四個工作天。
七、 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依據CNS 13035第3.1節規定,分為(1)X型、(2)環型、(3)可調整高度型及(4)跳躍型等四種構造型式,無法依前述原則判定歸屬型式者,可以新型式另行登記辦理。
1. 同型式:指由同製造國、同製造廠場、同材質及前述同構造之嬰幼兒學步車商品者,為同型式。
2. 主型式:同型式中,車台附屬配件(含玩具)最複雜者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不同型式嬰幼兒學步車商品者為系列型式。
   
(二)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1. 嬰幼兒學步車無搭配玩具者:申請人應檢附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及樣品,送至本局臺中分局辦理型式試驗。
2. 嬰幼兒學步車有搭配玩具者:申請人應檢附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及樣品,送至本局臺中分局辦理型式試驗,完成受理申請後,申請人再檢附前述受理證明文件影本、第五款規定之一份文件及其中一件樣品之玩具部分送至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試驗;倘搭配之玩具已完成檢驗程序,並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不受前述之限制。
   
(三) 檢驗單位:嬰幼兒學步車之檢驗單位為本局臺中分局,玩具之檢驗單位為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四) 型式試驗項目:
1. 新申請者:
(1) 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第五點第一款試驗,倘搭配玩具,玩具部分須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試驗。
(2) 每一系列型式商品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測試,並就第五點第一款「折合鎖定裝置」、「構造完整性」及「穩定性」等項試驗;倘搭配玩具變更,玩具部分須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試驗。
(3) 倘搭配之玩具已完成檢驗程序,並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玩具部分得免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試驗,惟須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2. 已取得CNS 13035(96年版)驗證登錄證書且證書效期仍未屆滿者:
(1) 有搭配玩具者:玩具部分須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試驗;倘搭配之玩具已完成檢驗程序,並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玩具部分得免進行第五點第二款試驗,惟須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2) 無搭配玩具者:不須另進行檢驗。
   
(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型式分類表。
2.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視圖、後視圖及側面視圖之4吋×6吋以上外觀彩色照片)。
3.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型錄。
4. 中文標示樣張。
5. 中文使用說明書。
6.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零組件清單(如零組件名稱、尺寸、規格、使用材料)及零組件圖或照片。
7.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嬰幼兒學步車樣品各二件,惟必要時檢驗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六) 型式試驗費:依本局或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
八、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二)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符合性評鑑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前點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
   
(五) 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申請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
識別號碼識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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