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進口及內銷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產品不含石綿監視計畫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2200065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3年01月01日起實施

一、 為查驗業者申請報驗矽酸鈣板及纖維水泥板為不含石綿成分之真實性,以避免有含石綿之矽酸鈣板及纖維水泥板冒稱為不含石綿之情事發生,影響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監視計畫。
二、 執行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第六組、基隆、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分局。
三、 送驗頻率:
   
(一) 進口產品:本局基隆分局每月至少送驗二批、台中分局及高雄分局每月至少送驗一批、新竹分局每半年至少送驗一批。
   
(二) 若執行單位當月矽酸鈣板及纖維水泥板進口產品批數低於前款規定,則以當月進口批為送驗批。
   
(三) 國內市場產品:本局台中、新竹、台南及高雄分局轄區內銷生產廠場,每廠每半年至少送驗一批。
四、 取樣:由執行單位自行由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之抽中批決定,若執行單位送驗頻率不足,則由抽批查驗之簡化作業中加抽,樣品裁切為三片各為面積22cm*22cm。
五、 送樣:石綿鑑定試驗所需之樣品,於抽取樣品後即封送試驗單位(本局第六組)。
六、 監視結果處理:
   
(一) 經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者,應依下列項目執行:
1. 原檢驗機關(構)函知報驗義務人,並副知本局第二組及各分局,該報驗義務人其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之商品改採逐批查驗,且除檢驗應施檢驗項目外,須加測石綿鑑定試驗。經連續檢驗三批皆符合規定後,恢復監視。
2. 原檢驗機關(構)除函知報驗義務人外,尚須將前目管制條件輸入本局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中之化工類加強管制條件作業(路徑: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新報驗發證-風險管理作業-化工類-化工類加強管制條件作業)。
3. 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之商品採行逐批查驗期間,送樣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檢驗時限為於樣品送達試驗單位(本局第六組)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石綿鑑定試驗。
   
(二) 執行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監視結果函送本局第二組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