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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漿電視、液晶電視、專業或廣播電台專用設備國外監督試驗作業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發文字號:經標三字第09330007250號

主旨: 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檢驗之電漿電視、液晶電視、專業或廣播電台專用設備,自即日起得向本局申請赴國外與本局有合作實績之試驗室辦理監督試驗,詳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電漿電視、液晶電視、專業或廣播電台專用設備國外監督試驗作業規定

一、 為赴國外以監督試驗方式辦理電漿電視、液晶電視、專業或廣播電台專用設備之型式試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申請監督試驗範圍得包括電磁相容試驗及安規試驗。
三、 國外廠商申請監督試驗應由其國內代理人辦理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品型錄及試驗室相關技術文件。前項試驗室須為與本局有合作實績之國外電磁相容或安規試驗室。
四、 前點試驗室相關技術文件應包括檢測設備校正及檢測場地(EMC)校正等相關資料;已有監督試驗實績且其技術文件未有變更者,免重複檢附。
五、 本局檢驗技術單位審查國外監督試驗申請案,得邀集申請廠商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結果並通知申請人。
六、 經審查同意赴國外監督試驗者,本局檢驗技術單位得就監督試驗執行細節邀請申請人協調辦理。
七、 國外廠商申請監督試驗時,如其自行指定之試驗室已取得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證,具有相當之監督試驗實績並經本局檢驗技術單位評鑑認定符合者,本局得以定期方式或於必要時辦理監督試驗並採認其試驗報告。惟經發現其試驗作業或試驗報告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則恢復逐案執行監督試驗。
八、 申請廠商接獲本局同意赴國外執行監督試驗之通知後,應儘速安排執行監督試驗相關事宜。
九、 相關費用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