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暨管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73000278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73000578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10點之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93000188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10點之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93000232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10點之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930005700號函修正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930008290號函修正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930011700號函修正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06520號函修正第3點、第7點,增訂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11030號函修正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130003520號函修正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130005750號函修正附表CCBPF-01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23001174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10點之附表CCBPF-0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23051253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23001825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之附表CCBPF-0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630001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之附表CCBPF-0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119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及管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商品驗證機構申辦所屬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並檢附申請書之電子檔,向本局申請。
三、 於提出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申請案件前,擬擔任驗證人員者應依據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加本局或經本局登錄訓練機構辦理之相關驗證人員訓練課程,且通過測驗及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四、 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核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同意書」(如附表二),且副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
前項同意書驗證人員登錄編碼原則如附表三。
五、 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同意書」者,得擔任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並得辦理本局指定之商品驗證業務。
六、 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且完成登錄者,其登錄期限為三年。
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期限屆期前三個月內,所屬商品驗證機構得向本局提出登錄延展申請,經審查核可即同意登錄,登錄期限為三年。
逾核可登錄之有效期限而未提出申請者,所屬商品驗證機構應以新申請案之方式向本局提出。
七、 商品驗證機構於所屬驗證人員登錄期限內,應適時安排其接受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依據ISO/IEC 17065及IAF詮釋文件就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以及對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之瞭解程度評估至少一次。
無正當理由未接受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評估,或任一次評估結果未達合格要求者,商品驗證機構應即刻暫停該驗證人員執行本局指定之商品驗證業務,且通知本局。
前項驗證人員須接受本局指定或安排之訓練課程,且經訓練測驗合格後,始能提出恢復核可登錄之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登錄後,將函請商品驗證機構恢復該驗證人員執行本局指定之商品驗證業務。
八、 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資料有變更者,商品驗證機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檢附變更文件之影本,並檢附申請書之電子檔,向本局辦理更新備查。
九、 為加強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熟悉商品檢驗法、相關子法及商品驗證規定等法規與技術,本局或經本局登錄訓練機構得每年舉辦商品驗證人員訓練課程活動,各驗證機構已獲本局核可登錄之驗證人員為必須報名對象。
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於核可登錄期間內出席課程未達前項所舉辦場次之總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者,於後續申請核可登錄延展作業時,須提供所屬商品驗證機構於其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期間內自行舉辦相關法規與技術訓練及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本局始受理該人員之核可登錄延展申請。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