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電機電子類產品安規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

中華民國93年06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47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3年07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09月02日經標三字第09330005925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93年09月01日起實施

一、 本規範依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範適用於應施檢驗資訊技術設備安規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
三、 指定試驗室評鑑依CNS17025 或ISO/IEC 17025實施。但本規範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四、 指定試驗室應指定資深技術人員或技術主管以上之管理人員擔任報告簽署人。
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五、 指定試驗室應具備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之安全。
六、 檢測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八年。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認。
七、 測試報告應完整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報告內容及附件另須包含下列各項:
   
(一) 執行測試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
   
(二) 電路圖或接線圖或基板銅軌圖。
   
(三) 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四) 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4×6吋以上彩色照片。
   
(五) 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 其他應試驗需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