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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7年3月25日經濟部經(87)人字第 87007626 號函核備全文12點
中華民國88年4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一字第 08044 號函修正第2點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1010007660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標準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爰訂定本要點。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如下:
   
(一) 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 機械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三) 電機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四) 電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五) 機動車及航太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六) 軌道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七) 造船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八) 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九) 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 核子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一) 化學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二) 紡織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三) 礦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四) 農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五) 食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六) 木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七) 紙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八) 陶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十九) 日常用品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 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一) 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二) 工業安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三) 品質管制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四) 物流及包裝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五) 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二十六) 一般及其他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三、 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各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業務相關人員任之,任期二年。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四、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
   
(二) 國家標準草案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體系配合之審查。
   
(三) 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
五、 各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長就各該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之。
   
(一) 主席為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二) 各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本局指定或由委員會主席就委員中推薦本局聘兼之。
六、 各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各分組委員會辦理第四點之事項,其主席由各該技術委員會在委員中推選之;各分組委員會得設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或由該分組委員會主席就委員中推薦本局聘兼之。
七、 各委員會及各分組委員會之委員、執行秘書、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委員會有關之委員出席。
九、 本局必要時得召開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委員會議)或全部或部分委員會主席聯席會議(以下簡稱主席聯席會議),討論共同之標準或相關事項。
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之。
十一、 各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十二、 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視為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