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03 日經濟部經(87)人字第 87026865 號函核備全文6點
中華民國 88 年 04 月 12 日經濟部經(88)人字第 88007863 號函核備修正名稱,原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81000681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標準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訂定本要點。 美觀圖
二、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副局長兼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局局長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兼任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四、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 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 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 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 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五、 本會前點各款事項得分組審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議,並得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共同擔任主席辦理審議。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之委員主持會議事宜。
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六、 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