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6 年 03 月 25 日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准全文5點
中華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一字第 05532 號函修正名稱,原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710003600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之遴聘,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得就具有下列資歷之一者遴聘之:
   
(一) 與本局標準業務有關之政府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高級人員。
   
(二) 本局國家標準技術委員,資深並對標準業務具有貢獻者。
   
(三) 與標準業務相關行業之深具資望之專家、學者。
三、 本局國家標準技術委員得就具有下列資歷之一者,並依其專長遴聘為相關類別國家標準技術委員:
   
(一)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理、工、醫、農、商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理、工、醫、農、商科系畢業,並從事本科系有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 曾任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理、工、醫、農、商科系講師,並講授理、工、醫、農、商學科二年以上者。
   
(四) 經與標準有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技師考試合格,並從事本類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工、醫、農、商科畢業,並從事本科有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六) 國內有關標準機構、研究機構推薦之專家,並經查證確有專長者。
四、 本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或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遴聘之。若有需要並得增聘,惟其任期以至當屆任期屆滿日為止。
前項遴聘之委員於聘期中,其言行對本局聲譽有不良影響者,得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