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8年06月0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全文10點
中華民國91年03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110000770號函修正第4點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21003006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分組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102年12月3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410015080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規定

一、 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與推廣工作之需要,設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以下簡稱本諮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諮議會職掌如下:
   
(一)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制定及推廣之策略建議事項。
   
(二)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制定優先順序及發展時程之建議事項。
   
(三)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各工作組間之分工協調事項。
   
(四)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有關人才培訓之建議事項。
   
(五)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事項。
   
(六) 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之推動事項。
三、 本諮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局局長就本諮議會委員遴聘兼任。
四、 本諮議會置委員二十人以下,視議題需求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各工作組召集單位代表。
   
(二) 產、官、學、研及使用者組織等相關專業單位代表。
   
(三) 其他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相關專家學者。
五、 本諮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聘期一年,但中途得解聘之。
六、 本諮議會由主任委員視工作需要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 本諮議會設秘書處綜理本諮議會秘書工作,秘書處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
八、 本諮議會得設立各專業工作組,就其專業領域進行相關國家標準之草案建議稿編擬與推動事項,各工作組之召集單位由本諮議會遴選之。
九、 本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由本局酌支出席費、旅運費。
十、 本諮議會參與相關國際標準活動時,得以「中華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Taipei EC/EDI Committee)」之名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