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40年7月20日經濟部令公布同日實施
中華民國45年3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47年5月14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0年11月25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1年10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8年3月5日經濟部經臺(58)秘規字第07424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62年9月15日經濟部經(62)技字第2920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4年6月30日經濟部經(64)法字第145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7年12月5日經濟部經(67)法字第3904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8年2月15日經濟部經(68)法字第0461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年5月19日經濟部經(71)法字第171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2年9月26日經濟部經(72)技字第3950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5年2月26日經濟部經(75)技字第081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7年8月5日經濟部經(77)中標字2310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1年2月19日經濟部經(81)中標字8108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月11日經濟部經(84)中標字8309403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經濟部經(87)中標字8746145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經濟部經(89)標檢字第884631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經濟部經(92)經標字第0920460728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845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37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5490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4603840 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7 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辦理品管評鑑與追查、認可工廠檢查機構辦理工廠檢查或認可試驗室辦理產品抽樣及檢驗相關業務。
取得商品檢驗工廠檢查機構之認可,其認可產品領域範圍與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之品目相符者,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得視為正字標記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
第一項認可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評鑑、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其檢測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第 二 章 申請

第 三 章 管理

第 四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