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40年7月20日經濟部令公布同日實施
中華民國45年3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47年5月14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0年11月25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1年10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8年3月5日經濟部經臺(58)秘規字第07424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62年9月15日經濟部經(62)技字第2920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4年6月30日經濟部經(64)法字第145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7年12月5日經濟部經(67)法字第3904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8年2月15日經濟部經(68)法字第0461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年5月19日經濟部經(71)法字第171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2年9月26日經濟部經(72)技字第3950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5年2月26日經濟部經(75)技字第081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7年8月5日經濟部經(77)中標字2310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1年2月19日經濟部經(81)中標字8108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月11日經濟部經(84)中標字8309403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經濟部經(87)中標字8746145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經濟部經(89)標檢字第884631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經濟部經(92)經標字第0920460728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845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37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5490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4603840 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
   
一、 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發之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系統驗證證書,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二、 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工廠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品目適用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或第二款工廠檢查模式,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及第二款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應標有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前項所稱認證機構,指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際認證論壇或亞太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

第 二 章 申請

第 三 章 管理

第 四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