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40年7月20日經濟部令公布同日實施
中華民國45年3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47年5月14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0年11月25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1年10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8年3月5日經濟部經臺(58)秘規字第07424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62年9月15日經濟部經(62)技字第2920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4年6月30日經濟部經(64)法字第145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7年12月5日經濟部經(67)法字第3904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8年2月15日經濟部經(68)法字第0461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年5月19日經濟部經(71)法字第171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2年9月26日經濟部經(72)技字第3950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5年2月26日經濟部經(75)技字第081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7年8月5日經濟部經(77)中標字2310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1年2月19日經濟部經(81)中標字8108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月11日經濟部經(84)中標字8309403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經濟部經(87)中標字8746145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經濟部經(89)標檢字第884631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經濟部經(92)經標字第0920460728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845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37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5490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4603840 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申請

第 三 章 管理

第 16 條 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
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項之產品抽樣檢驗,認可試驗室應將檢驗結果通知產品驗證機關(構),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代替前項產品檢驗。
前二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原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
前項再實施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第三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產品經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時,經產品驗證機關(構)查證屬實者,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