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40年7月20日經濟部令公布同日實施
中華民國45年3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47年5月14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0年11月25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1年10月3日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8年3月5日經濟部經臺(58)秘規字第07424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62年9月15日經濟部經(62)技字第2920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4年6月30日經濟部經(64)法字第145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7年12月5日經濟部經(67)法字第3904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8年2月15日經濟部經(68)法字第0461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年5月19日經濟部經(71)法字第171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2年9月26日經濟部經(72)技字第3950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5年2月26日經濟部經(75)技字第081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7年8月5日經濟部經(77)中標字2310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1年2月19日經濟部經(81)中標字8108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月11日經濟部經(84)中標字8309403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經濟部經(87)中標字8746145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經濟部經(89)標檢字第8846310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經濟部經(92)經標字第0920460728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845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37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5490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4603840 號令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標準專責機關認定採行監督試驗外,廠商得備具理由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監督試驗之申請:
   
一、 體積龐大、笨重之產品,致運送不易。
   
二、 精密、易碎產品,易致損壞。
   
三、 危險物品,易生危害。
   
四、 廠商之測試實驗室符合國家標準CNS 17025規定,並經 我國或當地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且其認可項目及範圍符合產品適用之國家標準規定。
   
五、 其他特殊情況經標準專責機關核准。
標準專責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得就申請工廠或廠商指定之試驗室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具備執行國家標準規定檢驗項目之設備及能力者,得採行監督試驗。

第 二 章 申請

第 三 章 管理

第 四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