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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BSMI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

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202

版 次

第1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訂內容

1

92.06.02

第09240005150號

92.07.01

 

公   告   日   期

92年6月2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92年7月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浮液型牛乳比重計(以下簡稱牛乳比重計)。 美觀圖 美觀圖

2. 構造

2.1 牛乳比重計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 器號。
(2) 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3) 「牛乳比重計」字樣。
2.2 牛乳比重計計量單位稱為牛乳度,其與一般比重計讀數之換算公式如下:
n=1000 (d-1)
n:牛乳度。
d:一般比重計讀數。
2.3 牛乳比重計所用之玻璃應純淨透明;且不得有刮痕、氣泡等瑕疵。
2.4 牛乳比重計錘室之加重物應為水銀或鉛粒,並應密封使與其他部分隔開。
2.5 牛乳比重計應為密封體,其內不得有水氣。
2.6 牛乳比重計所表示之比重以溫度15 ℃之讀數為標準。
2.7 封於牛乳比重計管內顯示分度之襯紙應為白色,並應不能移動或脫離。
2.8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應與玻璃管中心線垂直。
2.9 牛乳比重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
2.10 牛乳比重計主要分度線應標示數值。
2.11 牛乳比重計最小分度線之長度,應不小於頸部周長之五分之一。
2.12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間隔之距離,不得小於0.75 mm。
2.13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之寬度為0.1~0.15 mm。
2.14 牛乳比重計最高最低主要分度線上下,應各加2最小分度線。

3. 檢定、檢查與公差

3.1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證明。
(1) 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0.65至2.000,每1分度萬分之五以下。
(2) 溫度計:0 ℃至50 ℃以上,最小分度值0.5 ℃以下。
3.2 牛乳比重計測試前應保持潔淨。
3.3 牛乳比重計置入試液後,其圓胴部分距離容器邊緣,應保持5 mm以上,玻璃管應與試液面垂直,不得有5度以上之傾斜。
3.4 牛乳比重計之示度應以管外壁受液體表面張力所形成之液彎曲面緣線為準。
3.5 牛乳比重計之讀數其溫差補正公式如下:   
Δn =α(15-t)(n+1000)   
Δn:應加之牛乳度補正量。   
α:玻璃線膨脹係數。   
t:量度時之牛乳溫度,℃。  
n:量度時之牛乳度。
3.6牛乳比重計所附之溫度計應一併施檢,其檢定公差與玻璃溫度計檢定公差同
3.7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公差為正負牛乳度1度
3.8 牛乳比重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4. 檢定合格印證

4.1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標示總量處之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