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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BSMI

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編 號

CNPA 49

版 次

第3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25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  正  內  容

92. 06.12

第09240005480號

92.07.01

2

94.12.08

第09440004630號

95.07.01

配合CNS 14866修正

3

103.11.03

第10340009830號

104.01.01

因應國家標準有配合國際標準變動而頻加修訂之可能,刪除原條文引用之CNS總號,新修訂條文改以直接摘錄文字方式辦理,較具彈性,並增列附錄A及B。

三、本技術規範引用標準如下:

CNS 14866-1

密閉導管內水流量之量測—冷飲水用水量計—第1部:規範(93/10/20)

CNS 14866-2

密閉導管內水流量之量測—冷飲水用水量計—第2部:安裝規定與選用(93/10/20)

CNS 14866-3

密閉導管內水流量之量測—冷飲水用水量計—第3部:檢驗法及設備(93/10/20)

CNS 13979

渦流流量計(96/08/21)

公   告   日   期

103年11月03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04年01月01日

1. 適用範圍: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及渦流型水量計。 美觀圖

2. 用詞定義

2.1 容積型水量計(Volumetric meter):由已知容積之容器及藉水流驅動之機構所組成的一種裝置,適用於封閉導管。因此這些容器是以連續地充水以及排空。指示裝置藉著計算通過此裝置的容積,總和其流量體積。
2.2 速度型水量計(Velocity meter):由水流速度直接驅動運動元件所組成的一種裝置,適用於封閉導管。運動元件的移動藉由機構或其他方法傳送至指示裝置,由指示裝置總和流動體積。
2.2.1 奧多曼水量計(Woltmann meter):由繞著水量計流動軸旋轉的螺旋狀葉片所組成的一種裝置。
2.2.2 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Single-jet and multi-jet meters):由繞著與水量計中水流垂直之軸旋轉的葉輪所組成的一種裝置。如果噴嘴衝擊葉輪的單一地方,則此水量計稱為單一噴嘴水量計, 如果噴嘴同時衝擊許多環繞葉輪之點,則稱為多重噴嘴水量計。
2.3 渦流型水量計(Vortex flow meter):是種可以連續地決定流過它之流體體積之整合、自足之量測儀器。係利用一個安裝在管道內之鈍形體,使用偵測裝置偵測流體流經該鈍形體所產生渦流溢放之頻率,以計算出管道內流體流過之體積(流量)。
2.4 流量(Flow-rate):流過水量計的體積除以所花時間所得到的商數。流量以每小時立方米表示(m3/h)。
2.5 常設流量(Permanent flow-rate,qp):容積型或速度型水量計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以適當的方式操作時的流量,例如在穩定及/或間歇流動狀況下。
2.6 最大流量(Maximum flow-rate,qmax):渦流型水量計其在器差為±2%時,可準確計量之最大流量。
2.7 超載流量(Overload flow-rate,qs):容積型或速度型水量計在短期間內不劣化,而以適當的方式操作時的流量,其值為qp的2倍。
2.8 最小流量(Minimum flow-rate,qmin):容積型或速度型水量計能夠指出仍在公差內的最低流量,其由與水量計界定之數值的關係所導出;渦流型水量計,則是在器差為±2%時,可準確計量之最小流量。
2.9 流量範圍(Flow-rate range):容積型或速度型水量計超載流量qs與最小流量qmin所限制之範圍,水量計所指示的誤差必須不超過公差,此範圍被分為兩區稱作"上"及"下"區,而以分界流量來區隔;渦流型水量計,則是最大流量與最小流量所涵蓋之範圍。
2.10 分界流量(Transitional flow-rate,qt):容積型或速度型水量計發生在超載流量及最小流量間的一個流量值,流量範圍在此分為兩區,"上區"及"下區",每區各訂定有公差。
2.11 大流(qa):渦流型水量計執行器差檢驗時,所使用之大檢驗流量,其值為最大流量之五分之三。
2.12 小流(qb):渦流型水量計執行器差檢驗時,所使用之小檢驗流量,其值為最大流量之五分之一。
2.13 標稱口徑(Nominal size,DN):管路系統所有組件共同的數值界定,由其外部直徑或螺紋尺度所界定者除外。是一個僅用來參考的完整數字,約與構造尺度相當。
2.14 標稱壓力 (Nominal pressure,PN):數值界定,就參考目的為四捨五入後之整數。所有具相同標稱口徑(DN)及相同PN數界定的設備應該有相符的尺度。
2.15 壓力損失(Pressure loss):在特定流量時,因管路中存在水量計而引起的壓力損失。
2.16 水量計界定(Meter designation,N):容積型或速度型水量計前置大寫字母N之數值,來界定與尺度表列值的關係。
2.17 指示裝置 (Indicating device):顯示流動體積的裝置。
2.18 器差(Measurement errors):水量計的器差習慣上以相對誤差表示,以百分率計算。
器差計算
Vc:試驗時,通過標準器之水量(容量)。
Vi:試驗時,通過水量在水量計上的指示量,以上兩者以相同單位表示。
2.19 檢驗流量(Test flowrate):從校正過標準裝置上之指示而計算得到的平均流量。

3. 外觀:水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3.1 口徑大小應標示於蓋外表面之中心及水量計側面。例:13mm字樣。
3.2 水流方向 (→)應標示於水量計兩側面。
3.3 製造廠名稱或其標記,應標示於水量計側面或指示裝置上。
3.4 器號應標示於明顯處。
3.5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指示器範圍(積算最大容量)及數字,應依附錄A第A.1節之規定標示於指示裝置上。
渦流型水量計之積算最大容量及數字,應依附錄B第B.1節之規定標示於積算盤上。
3.6 具有價格指示者,其價格指示結構中單價及總額之單位須顯示在易見之處。
3.7 型號應標示於指示裝置上易見之處。
3.8 於指示裝置上易見之處,應預留標示型式認證號碼位置。
3.9 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應標示於上殼邊緣上。
3.10 安裝方向(V或H)應標示於水量計兩側面或指示裝置上。但渦流型水量計不在此限。
3.1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度量等級、水量計界定、壓力損失、常設流量及標稱壓力之標示,應符合附錄A第A.2節之規定。渦流型水量計應標示最大流量。

4. 構造

4.1 主要尺度
4.1.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口徑及外形尺度,應符合附錄A第A.3節之規定。
4.1.2 渦流型水量計口徑及外形尺度,應符合附錄B第B.2節之規定。
4.2 水量計之頂蓋應能掀開120度以上。
4.3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在低於qmin的情形時,禁止使用加速裝置以提高水量計的速度。
4.4 水量計如具指針者,用手輕拉各指針,應不易鬆動。
4.5 水量計之透明蓋應透明清晰,用手推動時應不鬆動。
4.6 指示裝置
4.6.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之指示裝置,應符合附錄A第A.1節之規定。
4.6.2 渦流型水量計之指示器,應符合附錄B第B.1節之規定。
4.7 容積型及速度型多重噴嘴式水量計,應有濾網裝置。
4.8 水量計經檢定封印後,在外部不得有調整器差及歸零功能,若為特殊用途而具有歸零裝置者,在操作時歸零處應歸零,但總累積器不應歸零。
4.9 水量計之外殼不得塗蠟、水玻璃或其他止漏材料;水量計之外殼必須光滑,不得有凹凸不平、擊傷及修補現象且應預留鉛封之位置。但標稱口徑50 mm以上大型水量計之外殼內外得塗防銹漆或粉體塗裝。

5. 性能試驗

5.1 受測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應依表1規定之數目送檢,在表1中的水量計數目,視為應提送的最少樣品數目,渦流型水量計受測水量計之數目至少為2個;型式認證的權責單位,得要求檢驗額外的水量計。
表一
5.2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附錄A第A.4節之規定。
渦流型水量計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附錄B第B.3節之規定。
5.3 壓力檢驗
5.3.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應依附錄A第A.5節之規定,進行壓力檢驗。
5.3.2 渦流型水量計應依附錄B第B.4節規定,進行壓力檢驗。
5.3.3 壓力檢驗後,受驗之水量計應無漏水、冒汗,各部應無損壞或變形現象。
具備乾式指示裝置之水量計者,水不得浸入上層齒輪室與指示裝置上。
5.4 器差檢驗
5.4.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依附錄A第A.6節規定,進行器差檢驗。執行器差檢驗前,應依據該水量計之度量等級,由附錄A表A.2、表A.3及表A.4,查表得出qmin、qt及qs。再依下列流量點,執行器差檢驗。
   
(1) 介於qmin 和1.1qmin 之間。公差為 ±5%。
   
(2) 介於 0.5(qmin+qt)和 0.55(qmin+qt)之間。公差為 ±5%。
   
(3) 介於qt 和1.1qt 之間。公差為 ±2%。
   
(4) 介於 0.25(qt+qp)和 0.3(qt+qp)之間。公差為 ±2%。
   
(5) 介於0.45 qp 和0.5 qp 之間。公差為 ±2%。
   
(6) 介於0.9 qp 和qp 之間。公差為 ±2%。
   
(7) 介於0.9 qs 和qs 之間。公差為 ±2%。
5.4.2 渦流型水量計之檢驗流量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介於qmin 和1.1qmin 之間。公差為 ±2%。
   
(2) 介於0.5(qmin+qb)和0.55(qmin+qb)之間。公差為 ±2%。
   
(3) 介於0.95qb和1.05qb之間。公差為 ±2%。
   
(4) 介於0.45(qa+qb)和0.5(qa+qb)之間。公差為 ±2%。
   
(5) 介於0.95qa和1.05qa之間。公差為 ±2%。
   
(6) 介於0.9qmax和qmax之間。公差為 ±2%。
5.4.3 檢驗方法
   
(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依附錄A第A.6節規定辦理。
   
(2) 渦流型水量計:依附錄B第B.5節規定辦理。
5.4.4 當每一個流量點所測出之器差,都小於或等於公差時,則可判定該檢驗符合要求。如果只有一個流量點測出的器差大於公差時,得繼續該檢驗,但是該流量必須重複再檢驗兩次。若在該流量下之三個檢驗結果中有兩個小於或等於公差,且三個檢驗結果之算術平均值小於或等於公差,則判定該檢驗合格。
5.5 防磁功能
5.5.1 採用磁鐵傳動密封及或具有電子裝置的水量計應依附錄A第A.7節規定,以流量qmin進行防磁功能檢驗;其度量特性應符合附錄A第A.8節之規定。
5.5.2 檢驗用之磁場源可以為永久磁石或電磁鐵,磁場強度在水量計表殼處為1500高斯;同時在自由空間中,該磁場源之「場值-距離」關係值範圍須符合於表2所列之公差。
表二
5.5.3 受檢水量計之測試點,皆在水量計之表殼上。係以水量計內部之感測磁石為中心參考點,並以放射狀分佈,如圖1及2所示。兩相鄰之測試點與中心參考點之連線夾角皆為45度,總計共為6個測試點。
水量計之測試點
5.5.4 防磁功能試驗必須引用上述方法與條件,每一對稱點擇一測試,原則以靠近指示器為優先,共測試6點。若有任一測試點,受測水量計之器差超出該流量點之公差,則判定為不合格。
5.5.5 渦流型水量計防磁功能試驗應比照第5.5.1節、第5.5.2節規定辦理,但流量改以qb進行防磁功能檢驗。
5.6 壓力損失檢驗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依附錄A第A.9.3節進行檢驗。水量計之壓力損失值依附錄A第A.9.1節規定,予以分類;壓力損失檢驗值超過分類所列最大值時,判定為不合格。
5.7 加速磨耗檢驗
5.7.1 容積型及速度型水量計應依附錄A第A.10節之規定進行加速磨耗檢驗。在實施加速磨耗檢驗之後,以第5.4.1節之7個流量點實施器差檢驗。當每一個流量點所測出之器差,都小於或等於公差時,則可判定該檢驗符合要求。如果只有一個流量點測出的器差大於公差時,得繼續該檢驗,但是該流量必須重複再檢驗兩次。若在該流量下之三個檢驗結果中有兩個小於或等於公差,且三個檢驗結果之算術平均值小於或等於公差,則判定該檢驗合格。
5.7.2 渦流型水量計依表3規定條件運轉後,再依檢定器差方式檢定器差,其器差應符合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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