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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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訊號頻率加權檢測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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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於無響音場裝置中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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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音計設定在頻率加權A及參考位準範圍(或使用者量測的位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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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已校正過的標準麥克風為參考標準於無響音場裝置的環境測試頻率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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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圖 4所示接妥各儀器,並依製造商所規定之暖機時間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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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調整正弦訊號產生器的輸出電壓使標準麥克風距離測試聲源1 m處各頻率之音壓位準超過70 dB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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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頻率為31.5 Hz、63 Hz、125 Hz、250 Hz、500 Hz、1 kHz、2 kHz、4 kHz、8 kHz及16 kHz測定聲音訊號的頻率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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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將受檢噪音計取代標準麥克風於相同位置處,量測頻率加權之音壓位準值,計算與標準麥克風無加權時各頻率音壓位準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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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於無響音場裝置中應執行在1.00 m、1.05 m及1.10 m不同距離之檢測的算術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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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於耦合腔裝置中檢測 (當無響音場裝置無法符合自由場環境之頻率且於250 Hz以下時,得使用耦合腔裝置進行聲訊號頻率加權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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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音計設定在頻率加權A及參考位準範圍(或使用者量測的位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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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已校正過的標準麥克風為參考標準安裝於耦合腔測試聲源中測試頻率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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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圖5所示接妥各儀器,並依製造商所規定之暖機時間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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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調整正弦訊號產生器的輸出電壓使標準麥克風在各頻率之音壓位準為70 dB至125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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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將受檢噪音計取代標準麥克風,量測頻率加權之音壓位準值,計算與標準麥克風無加權時各頻率音壓位準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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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於耦合腔裝置中應執行至少3次檢測的算術平均值。每次測試時必須將麥克風自耦合腔中移除重新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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