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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

BSMI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87

版 次

第2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正內容

93.10.8.

第09340004400號

96.1.1.

2

100.2.15

第10040000660號

101.1.1

1.增列「不符合商品」之用詞定義,以與抽測之不合格商品有所區別。
2.增列「市場購樣」之測定包裝質量、檢測步驟及結果判定,予以明確敘述。
3.將「抽測」之檢驗批量、測定包裝質量、檢測步驟及結果判定,予以明確敘述。
4.刪除條文中有關適用商品範圍及檢測器具贅述之文字。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1.OIML R87 Net Content In Package ( 2004 )

2.OIML R79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Prepackaged Products ( 1997 )

公  告  日  期

100 年 2 月 15 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01 年  1月  1 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者)。 美觀圖

2. 用詞定義:

2.1 定量包裝商品(Prepackaged Products):
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著變更,其內容之淨含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品。
2.2 淨含量(Net Quantity):
指定量包裝商品(以下簡稱商品)除所有包裝材料外,所欲販賣內容物之實際質量。
在本規範中用符號「Qn」來表示商品標示之淨含量。此處所稱「質量」,係因檢測商品淨含量時,須以標準法碼傳遞標準至檢測衡器,以決定商品之淨含量,而與一般所稱「重量」(易受環境地點影響)有所不同。
2.3 個別商品偏差(Individual Prepackage Error):
個別商品經檢測所得到之淨含量與商品標示淨含量之差。
2.4 允許負偏差(Tolerable Deficiency)T:
配合抽樣計畫下,商品淨含量被允許之最大負偏差。
2.5 檢驗批(Inspection Lot):
指商品單位之集合體,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驗。
2.6 檢驗批量(Inspection Lot Size):
指檢驗批內商品單位之數目。
2.7 樣本(Sample):
檢驗批中之商品,用以提供此批量商品生產製程之相關資訊。
2.8 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
從檢驗批中抽取商品,而每一商品都具有同樣被抽到之機率。
2.9 包裝質量(Tare Value):
除去商品的內容物後,所有包裝材料和任何與該商品包裝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質量。
2.10 不合格商品(Non-Conforming Prepackage):
抽測之商品短缺量超過規定之允許負偏差。
2.11 不符合商品(Insufficient Prepackage):
市場購樣之商品短缺量超過規定之允許負偏差。

3. 檢測準備:

3.1 抽測之檢驗批量,依下列情況決定:
3.1.1 依照表1抽樣計畫之檢驗批量,決定其樣本大小。
3.1.2 在商品製造包裝現場抽樣時,檢驗批量之規定,為在相同生產條件下1小時內所包裝的商品數量。
3.1.3 在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或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抽樣時,檢驗批量之規定,為在同一抽樣地點的相同商品數量的總和。
3.1.4 檢驗批量最大限制為10,000,超過時需加以分隔。
抽樣計畫表
3.2 商品標示質量之允許負偏差,應如表2之規定。
商品標示質量之允許負偏差
3.3 檢測器具之規定:
3.3.1 檢測商品淨含量之度量衡器,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擴充不確定度不得大於該商品淨含量允許負偏差的五分之一。
3.3.2 檢測商品過程中所用之其他非直接量測淨含量之度量衡器,除應符合量測範圍檢測之要求外,尚應具追溯性與不確定度評估。
3.4 測定包裝質量之規定:
3.4.1 市場購樣:
依市購數量個別測定包裝之質量。淨含量應由下式加以計算:
質量淨含量 = 總質量-個別包裝質量。
3.4.2 抽測:
隨機抽樣10個包裝,測定包裝之質量,並計算其平均值,適用於使用過或未使用之包裝。淨含量應由下式加以計算:
質量淨含量 = 總質量 - 平均包裝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依下列三種情況決定:
   
(1) 若其平均值不大於標示淨含量之十分之一時,可使用此一平均值作為平均包裝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2) 若其平均值大於標示淨含量之十分之一,則再抽樣15個包裝,計算總共25個包裝的平均值與標準差。若其標準差不大於允許負偏差之四分之一時,使用此25個包裝的平均值作為平均包裝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3) 若其平均值大於標示淨含量之十分之一,則再抽樣15個包裝,計算總共25個包裝的平均值與標準差。若其標準差大於允許負偏差之四分之一時,則須使用個別包裝的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3.5 對在儲存和銷售過程中發生淨含量正常變化之定量包裝商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於測試淨含量之平均值及計算個別商品偏差時應加以考量。

4. 檢測實施:標示質量商品淨含量之基本質量檢測如下:

4.1 檢測步驟:
4.1.1 市場購樣:
市場購樣檢測步驟
4.1.2 抽測:
抽測檢驗步驟

5. 結果判定:

5.1 市場購樣:
檢驗結果不得有不符合商品(Qi < Qn-T)。
5.2 抽測:
檢驗結果須符合下列三項規定才能判定合格:
5.2.1 允許負偏差規定之判定:不合格商品(Qi < Qn-T)的數目,不得超過表1所列不合格商品允許之數目。
5.2.2 兩倍允許負偏差規定之判定:不得有任何抽樣商品實際淨含量Qi < Qn-2T。
5.2.3 平均值規定之判定:商品是否符合平均值規定之判定,須考慮樣本標準差s與表1所列之樣本正因子SCF來決定,須滿足下式之情況,才視為合乎平均值規定。
平均值規定之判定需滿足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