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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BSMI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編 號

CNPA 21

版 次

第3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    正    內    容

92.05.21

第09240004910號

92.07.01

 

2

95.09.06

第09540003690號

95.09.06

 

3

104.5.20

第10440004560號

104.5.20

1.界定本技術規範適用範圍。
2.因應新增功能,修正外觀、構造、功能、欄位規格、顯示狀態及防弊等規定。
3.因應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改版,原已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者增列落日條款。

三、本技術規範引用標準如下:

CNS12626 電子式汽車計費表檢驗法 (81.12.28)

四、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21 Taximeters ( 2007 )

公   告   日   期

104 年 5月 20 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04 年 5月 20 日

1. 適用範圍:本技術規範適用於電子式計程車計費表(以下簡稱計費表)之計量性能試驗,係裝置於計程車上,藉由電子裝置計算並顯示計程車乘客應付金額之計費表。 美觀圖

2. 用詞定義

2.1 設定信號數(轉數):計費表接收的脈波數,為一數值,代表已行走1公里的距離。
2.2 起跳金額:起跳金額為一固定金額,係乘客搭車至少需付之金額。
2.3 計程:指依乘車距離計算之計費模式。
2.4 計時:指乘車在規定車速下,依累計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5 計程計時:指計程、計時獨立計費,合併計價之計費模式。
2.6 車資:指乘客搭乘計程車應付金額。
2.7 定程:指影響車資計算正確性所需之相關參數,包含計量參數及費率參數。
計量參數:指設定信號數(轉數)及時間之參數。
費率參數: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
2.8 營業模式:指開始搭載乘客按下「計程計時」鍵後,至結束搭載乘客按下「空」鍵之間的計費表操作模式。

3. 外觀、構造及功能

3.1 計費表應於正面明顯處正確標示或顯示車資(元)、計程(公里)、計時(時、分、秒)、檢定合格單黏貼處;另應於計費表儲存資料中查詢到設定信號數(轉數)。
計費表應於正面烙印或刻、鏨印、印刷(顏色應與面板成明顯對比)廠牌、型號、型式認證號碼及器號。
計費表之廠牌、車資(元)等字高應為7 mm以上,計程、公里、計時、時、分、秒等字高應為5 mm以上。
計費表之正面各項標示或顯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計費表具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功能者,應於正面明顯處正確標示或顯示通行費(元),其字高應為5 mm以上。
3.2 計費表應有日期及時間功能,該即時時鐘至少顯示時、分及秒(採24小時制)。
即時時鐘應記錄每日的日期與時間,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計時準確性應為標準時間的0.02 %。
(2) 即時時鐘修正量每週不得超過2分鐘,並應於解除封印前無法竄改。
(3) 即時時鐘須具自動或人工啟動(非以人工方式調整即時時鐘)校時功能,且需在有標準時間追溯源之情況下進行;計費表於營業模式中,應無法對即時時鐘進行自動或手動調整。
3.3 計費表計時、計程、車資及通行費等顯示欄,應區隔清楚,並與文字標示一致。
3.4 計費表之按鍵應裝設於計費表表體,且不得鬆脫;按鍵形體及文字應明確清晰顯示。
3.5 計費表之設定信號數(轉數)調整開關封蓋應另備通孔,直接穿線連接以供檢定封印之用。計費表封印之結構在未開封但固定螺絲均旋鬆之狀態下,不得碰觸到封蓋內部之元件。
3.6 計費表各迴路使用電線顏色之規定如下:
(1) 紅色電線接汽車電瓶正極或附屬設備電源(ACC)。
(2) 黑色電線接汽車電瓶負極。
(3) 綠色電線接汽車小燈開關或附屬設備電源(ACC)。
(4) 棕色電線接汽車出租燈。
(5) 黃色電線接車速信號輸入端。
3.7 計費表在拆封印前,不得有自外部變更定程之功能;且計量參數及費率參數應各自獨立變更,不得互相干擾,並應分離獨立封印。
3.8 計費表之外殼應堅牢,不得變形。
3.9 配合各車種所需之訊號處理或訊號變換之裝置均應安裝於計費表。
3.10 計費表具列印功能者,可採組合或外接型式;採外接型式者,其列印輸出端應採固定插座方式,加裝輸出系統後,不得改變計費表計量性能。
3.11 計費表之資料傳輸介面應具防止變更定程之功能;其輸出之附加裝置不得影響計費表計量性能。
3.12 自我檢測功能:計費表應有自我檢測程式,在開機時顯示幕所有顯示字符及狀態指示燈全部顯示,顯示時間應為3秒以上。

4. 操作功能

4.1 計費表之按鍵功能規定如下:
4.1.1 按下「計程計時」鍵進入營業模式,開始計程計時,車資欄應同時顯示起跳金額,若有設定其他費用,則車資欄同時顯示起跳金額與其他費用之總和。除「停」、「高速公路」鍵外,其餘按鍵均不得作用。
營業模式下不得變更費率計算參數。
4.1.2 營業模式下,按下「停」鍵,暫停計時計費。除「停」與「列印」鍵外,其餘按鍵均不得作用。若需要再繼續計時計費時,再按「停」鍵後應恢復原狀態。
4.1.3 營業模式下,按下「列印」鍵後,應列印乘車證明,所有顯示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且至少須顯示10秒以上,方得再按「空」鍵。除「列印」與「空」鍵外,其餘按鍵均應無作用。若再按「列印」鍵,每按一次將再補印一張乘車證明。
4.1.4 營業模式下,按「空」鍵結束營業模式,車資、通行費、計程及計時欄應消除為空白,距離驅動及時間驅動均應不發生支付金額之顯示。
4.1.5 所有按鍵的設置規定:
   
(1) 不得具有變更計費表定程之功能。
   
(2) 不得對計費表軟體、硬體的保護機制有修改、刪除、調整之功能。
4.1.6 按下按鍵時,應發出聲響,且清楚顯(指)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態。
4.1.7 計程計時計費,其計程與計時應獨立計費,合併計價。
4.2 計費表之顯示,應依下列規定:
4.2.1 車資欄:顯示車資,以「元」為單位。其數字字高應為10 mm以上,金額變化時應同時出現燈光及聲響。
4.2.2 計時欄:顯示計時收費之時間,當車速低於規定之車速時即開始計時,超過規定之車速時,停止計時,時間累計小於1小時應能顯示0~59分59秒,達1小時以上應能顯示1時0分~99時59分,計時數字字高應為6 mm以上。
4.2.3 計程欄:顯示計程收費之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並取至小數點第1位,其數字字高應為6 mm以上。計程運作時應有明顯之訊號指示燈。
4.2.4 即時時鐘欄:至少顯示時、分及秒,其數字字高應為6 mm以上;與計時欄不得為相鄰之左右或上下欄。
4.2.5 計費表具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功能者,應有通行費欄,其數字字高應為6 mm以上。
4.2.6 各顯示欄有效數字之前,不得有0之顯示。
4.2.7 計費表具選擇營業區域內不同縣市費率功能者,應以中文清楚顯(指)示當時選擇之營業縣市,其字高應為5 mm以上。
4.2.8 計費表具「春節費率」、「機場停留服務費」功能者,應以中文清楚顯(指)示當時之使用狀態為「春節」、「機場」,其字高應為5 mm以上。
4.2.9 計費表於夜間時段營運時,應以中文清楚顯(指)示當時之使用狀態為「夜間」,其字高應為5 mm以上。

5. 性能試驗

5.1 計費表之電源電壓在9 V至16 V之間變動時,計費表應正常運作,電壓降至6 V,停留10秒鐘後再回復至12 V時,計費表應保留各顯示欄之原有顯示數值。
一般運作電壓下,電源連續開關5次以上,其費額數字亦不得有紊亂顯示。
5.2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3節規定進行電源雜訊干擾試驗,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3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3.2節規定進行過電壓試驗,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4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4節規定進行靜電試驗後,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5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5節規定於背景雜音小於12 dB(A)之測試室中進行音量試驗,試驗結果音量計之值應在60至90 dB(A)內。計程計時期間,金額變化時,響1聲;夜間費率期間,金額變化時,則響2聲。每聲發音時間為0.2至0.5秒。
5.6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6.1節規定進行電磁波干擾試驗(EMI)後,計費表的電磁波輻射值,在1公尺處,不得超過表1之限制值。
表一
備考:f須以MHz為單位
5.7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6.2節規定進行電磁波輻射容忍試驗(EMS),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8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7節及第4.8節規定進行溫度特性試驗、低溫試驗、高溫試驗、溫度循環試驗及溫濕度試驗,在各項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變形或受損,且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9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9節規定進行共振頻率試驗、振動特性試驗、振動疲勞試驗及掃描振動疲勞試驗,各項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受損,電氣特性不可偏離額定值。
5.10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10節規定進行衝擊試驗,試驗中計費表不可有誤動作發生,試驗後其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受損,電氣特性不可偏離額定值。
5.11 計費表依第5.1節至第5.10節規定依序進行性能試驗,並於單一節次完成性能試驗後,再依定置檢定方式檢定器差,其各節次器差應符合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6. 本版次技術規範公告實施前,計費表已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者,該證書仍得適用至有效期限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