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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BSMI

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16-1

版 次

第2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正內容

92.06.10

第09240005420號

92.07.01

2

95.10.14

第09540004330號

97.01.01

修正原「血壓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CNMV 16)」之名稱及編號;另增列指針式血壓計規範;版次修正為第2版。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16-1 Non-Invasive Mechanical Sphygmomanometers ( 2002 )

公  告  日  期

95 年10月1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97 年01月 0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上臂部使用且利用水銀式、指針式顯示之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以下簡稱血壓計)。 美觀圖 美觀圖

2. 構造

2.1 血壓計計量血壓之單位為千帕(kPa)或毫米汞柱(mmHg)。
2.2 血壓計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 器號、型號。
(2) 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3) 量測範圍和量測單位。
2.3 血壓計之最小分度值應為0.3 kPa(2 mmHg)以下,其最大器量應為34 kPa(250 mmHg)以上。
2.4 血壓計之分度應每隔五分度線以較大長度及每隔十分度線以數字表示,各分度線、零分度線及數字須清楚易讀。
2.5 水銀式血壓計之可攜式裝置須於指定位置具有一調整或鎖緊機制,以保護其正常使用及運送期間避免水銀溢出。
2.6 水銀式血壓計之分度線應準確、均勻,且與水銀管之中心線垂直。
2.7 水銀式血壓計之水銀管應透明平直,管壁厚度均勻且無刮痕、氣泡等瑕疵,使水銀柱升降順暢,不得有滯留現象,亦不得在管壁上遺留痕跡。
2.8 水銀式血壓計所使用之水銀應純淨。
2.9 水銀式血壓計應裝接緊密,不得有洩漏水銀現象。
2.10 指針式血壓計之歸零:
(1) 包括指針在內的彈性感應元件,須在零分度線以下0.8 kPa(6mmHg)內移動,不得有阻塞現象。
(2) 分度盤和指針不得被任意調整。

3. 檢定、檢查與公差

3.1 檢定檢查設備:須具追溯性。
(1) 標準壓力計:器量40 kPa(300 mmHg)以上,最小分度值0.1 kPa(1 mmHg)以下。
(2) 計時裝置:該裝置應能提供最小分度值1秒以下。
3.2 水銀式血壓計置於使用位置時,水銀之示度應在零點。但其誤差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3.3 血壓計加壓至其最大器量保持1分鐘,其壓力下降值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3.4 血壓計之檢定應先加壓至受檢血壓計之最大器量,再緩慢減壓,在24 kPa (180 mmHg)至11 kPa(80 mmHg)間,擇二處壓力間隔不超過7 kPa(50 mmHg)與標準器比較,另在24 kPa(180 mmHg)以上11 kPa(80 mmHg)以下,各擇一處與標準器比較,其器差均不得大於檢定公差。
3.5 指針式血壓計置於使用位置時,指針之示度應在零點。但其誤差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3.6 水銀式血壓計之檢定公差為±0.3kPa(±2 mmHg)。
指針式血壓計之檢定公差為±0.4kPa(±3 mmHg)。
3.7 水銀水銀式血壓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指針式血壓計之檢查公差為±0.5kPa(±4 mmHg)。

4. 檢定合格印證

4.1 血壓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其器具上明顯處黏貼檢定合格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