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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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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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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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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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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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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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局局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經濟部或本局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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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依各該人事法令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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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依各該人事法令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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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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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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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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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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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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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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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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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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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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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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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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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事件發生後知悉:採取前款第三目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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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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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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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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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期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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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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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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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兩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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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申訴,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者,申評會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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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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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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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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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訴之事實內容(含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及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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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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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首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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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接獲申訴時,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案件而本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該申訴為調查,其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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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人員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應受理申訴及與承攬業務廠商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承攬業務廠商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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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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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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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應依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除有第十三點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予錄案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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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指派三人以上成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開始調查,其成員除得由申評會委員任之,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且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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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當事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或實地進行訪談,在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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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前款調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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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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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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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實認定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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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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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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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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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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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訴案件處理期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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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另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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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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