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4年6月27日行政院(84)台經字第2322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10051434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經濟部經授標字第1135300073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需要,處理我國與其他會員間,有關技術性法規、標準與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資料之蒐集、提供、通知、諮詢及答詢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專責查詢單位(以下簡稱查詢單位)。
三、 查詢單位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如涉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主管業務時,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積極配合辦理。
四、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刊載公報。
五、 本國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本國人對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得經由查詢單位提出。
六、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我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提出諮詢時,查詢單位應答復一切合理之查詢,或轉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答復;該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逕行答復時,應檢同附件副知查詢單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七、 國內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團體,擬訂或採行及適用各種技術性法規或符合性評鑑程序時,若有涉及通知義務者,擬訂機關、團體應公告,並將通知文件及相關資料提供予查詢單位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TBT通知,供其他會員提供評論意見。
查詢單位應將其他會員所提意見轉予擬訂機關、團體,該擬訂機關、團體逕復時,應副知查詢單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八、 其他會員將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辦理TBT通知,供其他會員提供評論意見時,查詢單位應就可能對我國有重大影響之TBT通知轉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提供意見,再由查詢單位彙整送該會員;查詢單位於彙整意見時,得邀集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研商。
九、 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或個人向其他會員提出意見、諮詢或答詢,或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向其他會員所發之通知,均應備妥中文及英譯文件。
其他會員請求提供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資料時,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提供英譯文件;如其篇幅繁多,得僅提供英譯摘要。
十、 查詢單位提供文件,除傳遞費用得按實際收費外,如需另收費時,應依提供本國人或任何其他會員國民之公平價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