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建築用防火門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07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台(八七)二字第 23468 號函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0300089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

一、 為辦理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門)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型式,指商品之材質、構件、工法、配件、尺度、防火時效及加熱等級等基本設計。
三、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 商品型式之詳細構造圖說。
   
(二) 材料說明。
   
(三) 施工方法、管理、注意事項及相關附帶條件。
   
(四) 門組主副構成材及五金配件等原廠出廠證明及型錄。
   
(五) 樣品三組。但必要時,應提供補充樣品供測試。
前項第一款技術文件應加註下列事項:
   
(一) 樣品之型號、防火時效及加熱等級。
   
(二) 商品檢驗標識及前款加註之位置。
四、 防火門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五、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
取樣檢驗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