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4 年 01 月 24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台(八四)三字第 01426 號公告訂定全文11點
中華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0300089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1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一、 為辦理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以下簡稱零組件)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型式,指商品之直徑、體積、厚度、形狀、材質、等級、規格及性能等基本設計。
三、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 商品型式之詳細敘述。
   
(二) 以適當比例詳細畫出之商品圖形。
   
(三) 依零組件類別足供試驗所需之樣品數。
前項第一款技術文件應加註下列事項:
   
(一) 樣品之型式代號。
   
(二) 商品檢驗標識及前款加註之位置。
四、 零組件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五、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抽批檢核,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
抽批檢核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