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審議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86年7月4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臺(八六)一字第12495號函訂定全文7點
中華民國89年10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八九)二字第2000517號函修正全文8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020002840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應施檢驗品目公告前之規劃作業週延及透明化,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於本局業務組研擬並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公告後,應送交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審查。
三、 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之組成:
   
(一) 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二) 內部成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業務組組長及法務室主任擔任。
   
(三) 外部成員:本局得邀請相關機關、利害關係團體、公會代表或有關領域專家擔任。
四、 第二點案件經應施檢驗品目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後,由本局業務組依行政程序法辦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