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內銷檢驗登記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250004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2年2月1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95003784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2點、第6點及第2點附表、第3點附表、第4點附表,並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191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一、 凡商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須申請檢驗登記者,其申請人向本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檢驗登記,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 申請人應檢具文件
   
(一) 申請人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AAP-01)。
   
(二)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等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 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三、 審核及給號作業
   
(一) 檢驗機關受理後應查明有無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或商品型式認可等指定代碼。
1. 若無代碼者,由系統依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檢驗登記號碼編碼原則(表ARE-01)編碼自動給號。
2. 若有代碼者,其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沿用原取得商品驗證登錄(例R12345)、符合性聲明(例D12345)或商品型式認可(例T12345)之代碼(例12345)。
   
(二) 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申請人,嗣後報驗應施檢驗商品時,除另有規定免標示或得於包裝上標示外,其本體應標印檢驗機關所給予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四、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核發作業
   
(一) 申請內銷檢驗登記,經審核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表ACE-01) (紙張規格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由檢驗機關發證,並加蓋鋼印。
五、 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者,其登記事項如申請人、代表人、地址有變更或遷移時,應向原登記之檢驗機關申請異動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異動時,應填寫檢附「內銷檢驗登記申請書」(表AAP-01)、相關異動證明文件影本(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及繳回異動前之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正本(未當場檢附原證正本者,應於自案件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申請人於填寫該申請書時,應註明原登記號碼及申請人與代表人簽章外,得僅就異動部分填寫,其受理、審核及標印等作業同第三點規定換發新證。
六、 (刪除)
七、 證書作業費用:內銷檢驗登記(含異動)不收取證書之證照費用。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