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01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09360001340號函訂定全文11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1060013560號函修正第5點、第7點、第9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26001824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檢試驗完成後樣品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