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國家驗證機構登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09月0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3300059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3年09月01日起實施

一、 為辦理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以下簡稱國家驗證機構)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以下簡稱驗證機構試驗室)之登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指定公告檢測領域或商品種類開放受理國家驗證機構申請登記者,國家驗證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登記: 美觀圖
   
(一) IECEE CB SCHEME國家驗證機構證明文件。
   
(二) 機構簡介。
   
(三) IECEE CB SCHEME發證範圍。
   
(四) IECEE CB SCHEME試驗證書核發之程序及作業流程。
   
(五) 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之名稱、地址、試驗範圍及相關資料。
   
(六)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登記。
三、 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之驗證機構試驗室經審查符合者,就審查通過之範圍准予登記。
四、 經登記之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於IECEE CB SCHEME之相關範圍或資料有變更時,國家驗證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變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變更登記。但變更不影響其經本局登記之範圍及相關事項者不在此限。
五、 本局得向經登記之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調閱及查核相關文件,並得派員前往查證,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 經登記之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於一定期間內就其登記檢測領域之全部或一部分,暫停其IECEE CB SCHEME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轉發為指定試驗室試驗報告,俟其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 國家驗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試驗室資格經IECEE CB SCHEME暫時停止者。
   
(二) 違反IECEE CB SCHEME相關規定者。
   
(三) 未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
   
(四) 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者。
   
(五) 違反第五點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者。
   
(六) 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本局辦理爭議案件之處理,經通知仍未配合者。
   
(七)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影響商品檢驗良好作業或檢測業務品質之事項者。
七、 以詐偽方法取得登記之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本局應撤銷其登記。
經撤銷登記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登記。
八、 經登記之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登記:
   
(一) 主動申請廢止登記者。
   
(二) 喪失IECEE CB SCHEME國家驗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試驗室資格者。
   
(三) IECEE CB SCHEME試驗證書、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 國家驗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試驗室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檢測業務者。
   
(五) 未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本局查核或查證符合者。
   
(六)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七)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
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經廢止登記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登記。但前項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