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工廠檢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26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1年05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230004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 92 年 09 月 01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06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43000489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09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83000619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第10點及增訂第11點規定,並自99年01月0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0511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7點及第10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13000709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63000036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021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五、 工廠檢查應依據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執行附表所列檢查項目。
檢查人員應填具「工廠檢查紀錄」一式二份,經檢查人員及工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發給工廠代表人一份。
有特殊商品不適用附表規定者,由本局另行公告指定之。
初次工廠檢查作業得免檢查附表第八項次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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