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工廠檢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26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1年05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230004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 92 年 09 月 01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06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43000489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09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83000619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第10點及增訂第11點規定,並自99年01月0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0511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7點及第10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13000709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63000036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021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 申請工廠檢查,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其所屬分局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關(構))辦理:
   
(一) 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國外無證明文件者,得以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代替。
   
(二) 工廠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三) 製造流程圖。
   
(四) 檢測方法概要。
   
(五) 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六) 代理國外生產廠場申請工廠檢查者,應檢附委任書及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所附文件為外文者,檢查機關(構)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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