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2300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3300057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93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43000488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9點、第11點及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0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53000258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第17點及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1500194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 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商品檢查範圍必要之檢測設備、場地及人員,對該商品檢查範圍之檢驗標準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二) 執行工廠檢查人員應曾實際從事相關商品之檢驗技術工作一年以上,且近三個年度內(含申請年度)通過至少一次本局或本局指定訓練機構辦理工廠檢查人員初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三) 執行工廠檢查人員須經我國認證機構或國外認證機構評估具本局工廠檢查業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