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2300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3300057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93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43000488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9點、第11點及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03000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53000258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第17點及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1500194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