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8年5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二字第10042號函訂定全文17點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二字第2000071號函修正全文17點
中華民國89年5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二字第0007892號函修正第8點規定
中華民國89年9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二字第2000434號函修正第8點、第11點及第17點規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二字第091200004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420008250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及第1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120001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2200034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