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09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五字第5001691號函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91年11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1500288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91年1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55002156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8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0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15005104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並自101年12月1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55001126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8點、第9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6500179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除第5點、第7點及第9點第2項自107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均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850011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1500217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