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防焰建材辦理符合性聲明試驗報告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09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52000544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年06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820009220 號令修正第六點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防焰建材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之試驗報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作業規定適用範圍:防焰合板、防焰壁紙及防焰壁布。
三、 試驗報告之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如下:
   
(一) 防焰合板
1. 型式:以製造廠場及厚度為型式認定原則。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為主要型式。
2. 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厚度列為系列型式。
   
(二) 防焰壁紙及防焰壁布
1. 型式:以製造廠場、材質、厚度及單位面積質量(kg/m2)為型式認定原則。同一型式下,同名稱之壁紙,視為一種型式;其同名稱不同花色之商品,以萬用字碼表示【例如:優雅(XXXXX)】,擇一型式做為主要型式。
2. 系列型式:指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餘型式列為系列型式【例如:太陽(XXXXX)、月亮(XXXXX )】。
四、 申請人申請試驗報告應檢具符合性聲明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構)】辦理。
五、 試驗原則:
   
(一) 防焰合板:主要型式執行全項檢驗;系列型式就其型式中厚度最大者執行重點檢驗。
   
(二) 防焰壁紙及防焰壁布:主要型式抽一種商品【例如:優雅(12345)】執行全項檢驗;系列型式每一型式抽一種商品【(例如:太陽(12345)、月亮(12345)等】執行重點檢驗。
六、 主要型式與系列型式之試驗項目如下:
   
(一) 防焰合板
1. 主要型式之全項檢驗項目:厚度、防焰性、膠合性能、含水率及甲醛釋出量。
2. 系列型式之重點檢驗項目:防焰性及甲醛釋出量。
3. 以經本局檢驗合格之合板再加工為防焰合板者,於符合性聲明應備置之技術文件檢附合板供應廠商名稱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得免檢驗前2目之甲醛釋出量試驗項目。
   
(二) 防焰壁紙及防焰壁布
1. 主要型式之全項檢驗項目:材質、厚度、單位面積質量(kg/m2)、防焰性、甲醛釋出量及濕潤抗張強度。
2. 系列型式之重點檢驗項目:防焰性。
七、 試驗報告之登錄範圍有下列變更情事,原檢驗機關(構)應依申請變更試驗報告。
   
(一) 防焰合板:增列較同型式之主要型式厚度小者,需重新執行該厚度之全項檢驗,並將該厚度改列為主要型式;增列較同型式之系列型式厚度大者,需補正執行重點檢驗。
   
(二) 防焰壁紙及防焰壁布:增列同型式之系列型式者,需補正執行重點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