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五字第500533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88年12月22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0500291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4500135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6500074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0500345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並自100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6500248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128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15002323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11點及第2點之表AP-02、第3點之表CH-02、第4點之表CE-01、表CE-03、第7點之表CE-02;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