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3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五字第5000437號函訂定全文11點
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1500282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65001203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第9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850028160號函修正全文2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750011970號令修正令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95000124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8-1、18-2、19、2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4510號令修正發布第1、4、1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