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59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3年08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77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之1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