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59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3年8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77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63000366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之1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