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71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1年10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6300064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 為辦理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大型商品:指體積龐大、搬運不便之商品。
   
(二) 系統複雜商品:指須經專業人員完成安裝或操作之商品。
   
(三) 少量商品:指經由客戶特殊指定而少量生產之商品。
三、 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 電氣安全規範:
1.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2. 4×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內部結構及重要零組件之相片(圖)。必要時,得以商品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3. 重要零組件驗證證明書或出廠報告或規格書。
4. 產品之電路圖或接線圖或基版銅軌圖。
5. 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二) 電磁相容性:
1.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2. 4×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必要時,得以商品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3. 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4. 對策元件及干擾源一覽表。
   
(三) 數位接收功能:
1.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
2. 4×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內部結構及解碼IC。必要時,得以商品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3. 電路方塊圖( BLOCK DIAGRAM)。
4. MPEG解碼IC的編號及製造廠商名稱。
   
(四) 其他應檢驗需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之技術文件,經標準檢驗局同意時,得以英文為之。
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自行印製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須提供自行印製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之樣式及位置說明。
四、 商品型式試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型或系統複雜之商品得由指定試驗室進行現場測試。
   
(二) 前款商品測試時需配合之相關週邊設施無法於國內取得者或少量商品之測試,廠商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赴國外試驗室進行監督試驗。
五、 前點第二款申請赴國外試驗室進行監督試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外試驗室之檢測設備及其校正資料,必要時並檢附檢測場地校正資料,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二) 標準檢驗局得邀集申請廠商協商執行方式。
六、 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七、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二) 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商品認可。
   
(三) 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准。
標準檢驗局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
八、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名義人得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應先取得註明系列商品與原型式差異之系列商品型式試驗報告或證明文件。
   
(二)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系列商品型式試驗報告或證明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除資訊類及僅實施電磁相容性檢驗之商品得以每批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抽批檢核外,其餘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每批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如書面審查不符合,得實施抽批檢核或取樣檢驗。
取樣檢驗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
一○、 新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首次報驗時,標準檢驗局得採行取樣檢驗,核對商品標示、內部構造、零組件是否與原測試報告相符。
一一、 未取得型式認可而依規定辦理先行放行之報驗案件,於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後,受理報驗單位應逕行取樣檢驗,核對商品標示、內部構造及零組件是否與原型式試驗樣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