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01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05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點,並自91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81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點,並自91年11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6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630006650 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93000574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及其附表,並自99年7月0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030011650 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之1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1030001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及其附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