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8年08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八八)四字第001851號函訂定全文9點
中華民國93年06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340001080號函修正第5點規定,並自93年06月1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54000143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95年4月6日起實施

一、 本要點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及其他相關專業單位代表擔任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依職務變動改聘之,至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政策、發展方向及計畫之審議。
   
(二) 提供度量衡器技術規範草擬、草案之審查及實施之技術諮詢。
   
(三)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四、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五、 本會設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審議小組、計程車計費表審議小組、水量計審議小組、膜式氣量計審議小組、電度表審議小組、非侵入式自動血壓計審議小組及電子式體溫計審議小組;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領域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負責技術規範草案之審查。本局於辦理型式認證性能測試之監督及其他有關技術性評鑑時,得安排審議委員協同出席。
六、 各審議小組審議委員,由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及其他相關專業單位代表擔任,審議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並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審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得兼任各審議小組之審議委員。
七、 本會委員、審議小組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審議委員審查計畫或技術規範草案,得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核支審查費;出席會議與型式認證性能測試之監督及技術性評鑑,得依規定核支出席費;新竹以南地區之委員、審議委員,並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八、 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