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水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01月0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2400105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98年05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840001950號令修正第2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140005240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12年09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240005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水量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如下:
   
(一) 樣品結構尺度圖、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及重要零件一覽表(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二) 申請電子式水量計者,應檢附電路板外觀照、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操作詳細中文說明書各一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三) 封印位置圖及封印壓印式樣清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四) 外殼材質測試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未變更材質者免附)。
   
(五) 測試樣品三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其不須測試者免附)。
   
(六) 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七) 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一份(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八) 聲明書。
   
(九) 申請型式認證之水量計若使用相同電路零件,檢具電性相關測試通過文件者該項測試得免測。
三、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
   
(一) 器具之前視、後視、左視、右視、俯視、仰視共六面外觀照片及積算器外觀照片。
   
(二) 器具影像應佔相片面積五分之四以上,且樣品之文字及標示應清晰。
前項外觀照片應印製或黏貼於A4紙張並裝訂成冊共計四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12.7 × 8.8 cm2,或提供電子檔格式。
四、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經外觀、構造、材質測試報告及其相關技術資料審查符合後,得會同赴性能試驗場地,執行各項性能試驗。
五、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變更顏色。
   
(二) 變更塗料及塗裝。
   
(三) 變更印刷方式。
   
(四) 變更濾網。
   
(五) 變更指示裝置之數字輪數字視窗大小及型式。
   
(六) 變更指示裝置之動標型式。
   
(七) 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
六、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變更外殼之標示、接頭方式、調整器、尺度或封印方式。
   
(二) 變更指示裝置之標示、最大容量或最小分度值。
   
(三) 變更指示裝置之指針型式。
   
(四) 凸緣接頭等級調低。
   
(五) 非微控制器單元(MCU)之電子零件變更。
七、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通過相關性能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變更外殼材質,應測試外殼材質及靜壓檢驗項目。
   
(二) 變更準確度等級,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檢驗項目。
   
(三) 變更壓力損失等級,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及壓力損失等檢驗項目。
   
(四) 凸緣接頭等級調高,應測試靜壓檢驗項目。
   
(五) 變更電路板或電子電路圖及電子功能,應測試乾熱、寒冷、濕熱循環、靜電放電、輻射電磁場、傳導電磁場及靜磁場測試。
   
(六) 變更電源,應測試電源變動、電壓變動、電源線叢訊及突波測試。
   
(七) 新增或變更強制防止逆流裝置,應測試逆流試驗及壓力損失檢驗。
   
(八) 變更Q3/Q1之比值,應測試各流量點之器差檢驗項目。
前項第五款變更情事,係電路板或電子電路圖者,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核其文件,減少或免除相關試驗項目。
八、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一) 變更流量範圍。
   
(二) 變更計量原理。
   
(三) 變更內部重要零件。
   
(四) 其外殼非屬原認證認可之型式。
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水量計,除前三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 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 同第二點之相關技術文件、聲明書。
   
(二) 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