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0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2400084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84000463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064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一、 為辦理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 操作功能說明書及軟體文件說明書各二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無變更操作功能、軟體文件者,免附)。
   
(二) 計量參數封印式樣清冊二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無變更封印式樣者,免附)。
   
(三) 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四) 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照片黏貼於 A4紙張並裝訂成冊計二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12.7 ×8.8 cm2)
   
(一) 器具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照片。
   
(二) 標示、按鍵(或顯示、觸控)及加封處之特寫照片。
四、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應檢具下列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申請測試:
   
(一) 樣品結構尺度圖、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電路方塊圖及電路圖。
   
(二) 計量參數封印位置圖及按鍵(或顯示、觸控)功能詳細說明書。
   
(三) 背面接線圖及零件一覽表。
   
(四) 具列印功能者,其運作機構之構造圖及流程圖。
   
(五) 即時時鐘規格說明書。
   
(六) 應提供計程車計費表執行型式認證評估及測試所必須使用之配件或裝置,並提供文件說明其安裝和操作方式。
   
(七) 其他說明圖(對該機器之額定電流及電壓、使用方法、使用應注意事項、性能及介面,作簡要之記述)。
五、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程車計費表,若變更費率參數格式與切換選擇設定、列印格式與內容(含乘車證明、營運報表)、語音提醒、營運資料下載(含資料儲存與資料傳輸)及國道通行費等功能,應先取得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專業機構審核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後,再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審核變更事項是否影響計費表計量性能,始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六、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程車計費表,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變更顯示顏色者。
   
(二) 變更距離及費用設定值者。
   
(三) 變更屬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型式認證委員會或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不影響計費表計量性能者。
   
(四) 其他變更事項,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型式認證委員會或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者。
七、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程車計費表,有變更外框及面板形狀尺度在±10 mm以內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八、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程車計費表,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測試相關性能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變更外框材質者,應測試靜電、電磁波輻射容忍(EMS)、溫度、振動、衝擊及溫濕度等試驗項目。
   
(二) 變更操作開關機構者,應測試靜電、振動及衝擊等試驗項目。
   
(三) 增加顯示位數者,應測試電源雜訊干擾、靜電、溫度、振動、衝擊及溫濕度等試驗項目。
   
(四) 增減記憶體容量者,應測試溫度、振動、衝擊、溫濕度及電源雜訊干擾等試驗項目。
   
(五) 變更內嵌於計程車計費表之列印機或非屬計量功能之相關零組件、模組等,應測試靜電、電磁波輻射容忍(EMS)、溫度、振動、衝擊及溫濕度等試驗項目。
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程車計費表,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一) 變更電路設計且影響計量功能、印刷電路板配置(PCB Layout)變更或計量參數模組變更者。
   
(二) 增加列印機、資料管理系統等相關機器之輸出介面者。
十、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計程車計費表,除第七點至第九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型式認證委員會或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十一、 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 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二) 聲明書。
   
(三) 同第四點之相關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