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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092400081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一、 為辦理照度計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 中文操作功能說明書二份(申請核准者免附)。
   
(二) 加封處牢固且不可磨滅之標示式樣清冊二份(申請核准者免附)。
   
(三) 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四) 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 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應檢具之外觀照片如下:(照片黏貼於A4紙張並裝訂成冊計二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12.7 ×8.8 cm2 )
   
(一) 器具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照片。
   
(二) 標示、按鍵及加封處之特寫照片。
四、 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申請測試:
   
(一) 樣品結構尺度圖及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
   
(二) 中文操作功能說明書。
   
(三) 重要零件規格一覽表,至少應包含光接收器(Detector)、類比/數位(A/D)轉換器及微電腦處理器之詳細規格。
   
(四) 電路方塊圖及電路圖。
   
(五) 其他說明圖(對該機器之額定電流及電壓、使用方法、使用應注意事項及性能,作簡要之記述)。
   
(六) 所有電路板及重要元件之照片。
五、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照度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未超過原認證之檢定分度值者。
   
(二) 顯示機構之驅動電子電路不改變,而變更顯示畫面、元件之種類、顯示顏色及其尺度者。
   
(三) 照度量測範圍變小者。
   
(四) 光接收器及本體為不可分離變更為可分離者。
   
(五) 更換同等級或同等級以上特性之被動元件(限於特性在手冊或規格表上容易確認者)。
   
(六) 光接收器增加附有可取下衰減之濾光器者。
   
(七) 變更顯示機構尺寸、材質及顏色者。
   
(八) 顯示機構增加資料儲存、記憶或傳輸功能者。
   
(九) 增加照度單位切換功能者。
六、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照度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測試相關性能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超過原認證之檢定分度值者,應測試照度性能、電壓變動、殘餘效應、疲勞、溫度、餘弦效應、紫外光區響應、紅外光區響應、電路線性、切換誤差、公差等試驗項目。
   
(二) 變更光接收器大小尺寸及顏色者,應測試殘餘效應、反應時間、餘弦效應、分光響應、光接收器直接性、公差等試驗項目。
   
(三) 變更照度性能之電路或控制程序者,應測試電壓變動、殘餘效應、反應時間、疲勞、電路線性、切換誤差、公差等試驗項目。
   
(四) 變更光接收器之偵測元件者,應測試電壓變動、殘餘效應、反應時間、疲勞、溫度、濕度、餘弦效應、分光響應、紫外光區響應、紅外光區響應、光接收器直線性、電路線性、公差等試驗項目。
   
(五) 變更溫度補償電路者,應測試電壓變動、溫度、公差等試驗項目。
   
(六) 原認證之照度量測範圍變大者,應測試切換誤差及公差等試驗項目。
七、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照度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一) 變更等級者。
   
(二) 變更光接收器偵測元件及電路者。
八、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照度計,除前三點列舉之變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之型式認證委員會或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審核其文件,以決定應測試之試驗項目。
九、 型式認證之原申請人或繼受人申請延展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 同第三點之外觀照片。
   
(二) 聲明書。
   
(三) 同第四點之相關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