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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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型式認證認可之照度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須測試相關性能試驗後,始得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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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超過原認證之檢定分度值者,應測試照度性能、電壓變動、殘餘效應、疲勞、溫度、餘弦效應、紫外光區響應、紅外光區響應、電路線性、切換誤差、公差等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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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變更光接收器大小尺寸及顏色者,應測試殘餘效應、反應時間、餘弦效應、分光響應、光接收器直接性、公差等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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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變更照度性能之電路或控制程序者,應測試電壓變動、殘餘效應、反應時間、疲勞、電路線性、切換誤差、公差等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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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變更光接收器之偵測元件者,應測試電壓變動、殘餘效應、反應時間、疲勞、溫度、濕度、餘弦效應、分光響應、紫外光區響應、紅外光區響應、光接收器直線性、電路線性、公差等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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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變更溫度補償電路者,應測試電壓變動、溫度、公差等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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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原認證之照度量測範圍變大者,應測試切換誤差及公差等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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