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092400079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2年10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040004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14000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順利推動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完善國家度量衡基礎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計畫範圍包括計畫之發展目標、策略、審查、執行、管制、變更及考核等項目。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考量國際發展趨勢、國家整體前瞻發展需要、國家技術水準及資源能力等因素,據以訂定計畫之發展目標及策略。
四、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將編訂之新年度綱要計畫書,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受託機關(構)應依審查結果,提送新年度執行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
五、 受託機關(構)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執行,並建立內部管制及考核機制。
六、 受託機關(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提送會計月報、執行月報、季報、期中報告、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校正服務資料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邀請受託機關(構)進行報告或派員至受託機關(構)進行實地考核。
七、 度量衡專責機關因配合政策,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受託機關(構)應配合辦理;另受託機關(構)因故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應填報計畫變更明細表並檢具相關資料,敘明變更理由及內容,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後,方可變更。
八、 年度計畫結束後,受託機關(構)應儘速提送年度計畫期末報告、績效報告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供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以會議或實地方式進行。
前項審查結果除必須交由原受託機關(構)修正或補充者外,亦將作為未來審查計畫之重要參考指標。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