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09月0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092400072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92年10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04000261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文件保存期限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