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度量衡標準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八八)四字第 15011 號函訂定全文10點

一、 本要點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國家度量衡標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由本局局長聘請具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工商企業人士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本會委員得兼任各審議小組之審議委員或其召集人。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依職務變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國家度量衡標準政策、策略、發展方向及計畫之審議。
   
(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業務之評鑑考核。
   
(三)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四、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五、 本會設電子電機審議小組、機械審議小組、物理審議小組、化學審議小組及游離輻射審議小組,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領域審議小組,負責新計畫審查、標準系統評估及其他有關技術性評鑑工作。
六、 各審議小組置審議委員三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學者專家、工商企業人士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並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 審議小組召集人負責召集小組會議及參加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委請其他審議委員代表。
八、 本會委員、審議委員審查計畫係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核支審查費。
九、 本會委員、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審議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新竹以南地區之委員、審議委員,並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一O、 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