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汽車里程計費表配合計程車運價調整之改表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九十)四字第 40004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一、 縣市政府公告該轄區計程車運價調整方案,並函送標準檢驗局辦理新費率檢表作業。
二、 標準檢驗局受理各縣市政府公告該轄區計程車運價調整函後,應通知汽車里程計費表製造商限期申請修改原型式認證合格計費表。
三、 汽車里程計費表製造商備妥申請書、修改功能說明書、樣品一只(含貼妥轄區年度識別單及器號,另同廠牌不同型使用同一IC晶片者可免附樣品)及樣品正面相片各十四張,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准。
四、 標準檢驗局受理汽車里程計費表製造商申請,經審查無誤後通知轄區檢定單位及汽車里程計費表廠商辦理檢定。
五、 第二點之通知經標準檢驗局合法送達,汽車里程計費表製造商未於期限內向標準檢驗局申請修改原型式認證合格計費表,得由其他製造商或修理表行檢附原汽車里程計費表製造商著作權之授權文件或對所涉之著作權負完全責任之切結書,再依本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辦理調修送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