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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107600110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1086001073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TC-0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109600076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116000359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TC-01、第4點附表TC-02、第10點附表TC-08;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26020767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TC-01、第9點附表TC-06;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由本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辦理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如下:
   
(一) 受理申請並進行文件審查。
   
(二) 執行憑證設備現場查核。
   
(三) 核發憑證設備查核報告。
   
(四) 登錄憑證設備電量數據。
   
(五) 核發憑證。
   
(六) 執行憑證管理。
三、 受理申請及文件審查
   
(一) 申請人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表TC-01),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
1. 申請人證明文件。
2. 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3. 憑證設備說明文件。
4. 電路配置說明文件。
5. 設備平面配置文件。
6. 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檢附與再生能源發電業之售電意向證明文件。
   
(二) 未取得前款第二目文件者,得以下列文件替代提出申請:
1. 新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或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2. 既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三) 憑證中心受理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查,如發現不符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四、 憑證設備現場查核
   
(一) 憑證中心確認發電設備完成併聯後,填寫查核計畫書,經申請人確認後計收評鑑費。
   
(二) 查核人員依查核計畫書內容辦理現場查核作業,查核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執行。
   
(三) 現場查核應依下列查核項目執行:
1.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類別與平面配置。
2.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確認。
3.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運作情形確認及電量查證。
4. 其他相關設備設置情況。
   
(四) 現場查核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1. 主要缺點:設備或瓦時計無法運作、併聯點未安裝檢定合格之瓦時計、瓦時計準確度未低於一級、非屬再生能源或其他重大缺失事項,導致設備無法發電、電量無法被計量或電量不實者。
2. 次要缺點:設備可運作,但部分設備損毀或設備實際裝置容量與申請文件不一致、瓦時計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限或其他事項,易導致後續電量登錄有疑慮者。
   
(五) 完成憑證設備查核後,查核人員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表TC-02),並請受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六) 經查核確認有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十日內提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現場查核矯正計畫表(表TC-03)」,並經憑證中心審查確認後,主要缺點於矯正後應辦理現場複查確認改善結果;次要缺點於次年執行定期追蹤查核時確認矯正情形。
   
(七) 申請人未於前款所定期限內提具矯正計畫、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點或缺點經現場查核仍未改善者,即判定為不符合。
   
(八) 申請人具有前點第二款情形者,經現場查核符合或有次要缺點時,應於現場查核後六個月內完成設備登記證明文件補正,但有正當理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法完成補正者,判定為不符合。
五、 核發憑證設備查核報告
   
(一) 經憑證中心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查核報告」(表TC-04),准予登錄憑證電量。
   
(二)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查核報告記載項目如下:
1. 報告編號。
2. 申請人。
3. 設備名稱及地址。
4. 設備編號。
5. 能源類別。
6. 設備裝置容量。
7. 年度預估電量。
8. 查核日期。
9. 核發日期。
   
(三) 憑證中心得公開其憑證設備資訊,但資訊含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者不予以公開。
六、 登錄憑證設備電量數據
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電量數據:
   
(一) 獨立型直供或自發自用者:
1. 採自動回傳方式,應每十五分鐘登錄電量數據。
2. 非採自動回傳方式,應於每月三日前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3. 有餘電躉售者,應於每月三日前登錄前期躉售電量及檢附前期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憑證中心扣除餘電躉售電量後登錄電量數據。
   
(二) 併網型直供或轉供者,應檢附輸配電業者之繳款通知單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並由憑證中心每月登錄電量數據。
   
(三) 電量數據逾期未登錄者,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日內完成電量數據登錄,其電量數據累計至次月。連續二次通知仍未登錄者,停止電量累計,於申請人登錄電量數據後,始重新累計電量。
七、 核發憑證
   
(一) 登錄電量每達一千度累計一張憑證,憑證中心按憑證張數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並登錄憑證。
   
(二) 申請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審查費。
八、 憑證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
   
(一) 憑證中心得每年進行定期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但電量數據採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得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設備追蹤查核。
   
(二) 登錄電量經憑證中心比對電量監控系統分析結果有疑慮者,即保留累計電量,並通知申請人進行不定期設備追蹤查核或電量追蹤查證,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十四個工作日內配合現場查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三) 不定期電量查證時,查核人員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電量查證紀錄表」(表TC-05),並請受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四) 經現場設備查核或電量追蹤查證確認無誤後,即恢復保留期間累計電量。
   
(五) 屆期無法配合現場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登錄,且保留期間累計電量不予核發憑證,於複查符合後始重新登錄電量。
九、 憑證設備變更與終止登錄
   
(一) 申請人所登錄憑證設備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變更申請書」(表TC-06),向憑證中心申請變更。
   
(二) 申請人得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終止登錄申請書」(表TC-07)向憑證中心申請終止登錄。
十、 憑證讓與
   
(一)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作業:
1. 「再生能源憑證讓與申請書」(表TC-08)。
2. 讓與文件。
   
(二) 前款第二目之讓與文件得載有下列事項:
1. 申請人與受讓人。
2. 憑證契約期間。
3. 憑證移轉頻率。
4. 憑證移轉之受讓人用電戶名、用電電號與管制編號。但無管制編號者得免填。
   
(三) 讓與申請經憑證中心確認後,申請人按約定移轉頻率向憑證中心提出憑證讓與張數。
   
(四) 憑證中心確認讓與張數資訊無誤後,向受讓人計收服務費,並登錄讓與結果於憑證中心平台,受讓人即成為憑證持有人,得使用或宣告該憑證。申請人及受讓人可於憑證中心平台查詢憑證讓與相關資訊。
   
(五) 受讓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服務費。
十一、 憑證使用及宣告之登錄
   
(一) 憑證持有人得將該憑證用於證明再生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等環境效益相關事項,但憑證經讓與後,申請人不得使用或宣告該憑證。
   
(二) 憑證經使用或宣告後,憑證持有人應於取得佐證資料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憑證中心登錄該憑證使用或宣告情形。
   
(三) 憑證中心得將憑證持有人使用或宣告該憑證資訊提供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企業社會責任評比機構或相關政府機關查詢。
   
(四) 憑證申請人有將使用或宣告後憑證讓與他方情事者,該讓與登錄無效,憑證中心並於憑證中心平台公告該未確實登錄憑證使用情形者之名稱、憑證年度、憑證編號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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