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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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及文件審查作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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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於申請憑證前,應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使用該帳號登入平台後,以電子方式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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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書已正確填具公司、商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編號且可於政府公示網站查證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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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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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電廠(站)電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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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完成併聯作業日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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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度預估發電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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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驗機構出具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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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利用地熱能發電者,溫泉水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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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請人為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應檢附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有人之售電意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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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取得前款第二目文件者,得以下列文件替代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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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或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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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既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及主管機關認定該發電設備係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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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款第一目新設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第一款第二目文件及原查驗機構更新之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提出經審查符合者,始得核發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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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轉供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小於一千瓩者,第一款第六目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得以申請人所屬人員完成之自行評估報告代之,該報告並應經查驗機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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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前款情形,申請人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五百瓩以上者,應於三個月內補提之。但情形特殊者,申請人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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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未於前款期限以前提出者,自期限屆至之次日起至提出且經憑證中心審查符合之日止,停止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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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登錄發電量初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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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憑證中心受理後,應辦理文件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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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文件審查符合者,由憑證中心給予發電設備編號及開立審查費繳費單,申請人完成繳費後,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五條開始累計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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