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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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設備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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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憑證中心確認發電設備完成併聯後,填寫查核計畫書,經申請人確認後計收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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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核人員依查核計畫書內容辦理現場查核作業,查核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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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場查核應依下列查核項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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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類別與平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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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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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再生能源憑證設備運作情形確認及電量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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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相關設備設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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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場查核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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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缺點:設備或瓦時計無法運作、併聯點未安裝檢定合格之瓦時計、瓦時計準確度未低於一級、非屬再生能源或其他重大缺失事項,導致設備無法發電、電量無法被計量或電量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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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次要缺點:設備可運作,但部分設備損毀或設備實際裝置容量與申請文件不一致、瓦時計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限或其他事項,易導致後續電量登錄有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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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完成憑證設備查核後,查核人員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表TC-02),並請受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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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查核確認有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十日內提具「再生能源憑證設備現場查核矯正計畫表(表TC-03)」,並經憑證中心審查確認後,主要缺點於矯正後應辦理現場複查確認改善結果;次要缺點於次年執行定期追蹤查核時確認矯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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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人未於前款所定期限內提具矯正計畫、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點或缺點經現場查核仍未改善者,即判定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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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申請人具有前點第二款情形者,經現場查核符合或有次要缺點時,應於現場查核後六個月內完成設備登記證明文件補正,但有正當理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法完成補正者,判定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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